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海勃湾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海勃湾区印发的《海勃湾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海勃湾区交通局牌子。
第三条 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区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区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交通的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区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区本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区本级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拟定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区本级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区本级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责任。指导和组织实施城乡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城乡基础设施、市政公益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资有关项目的建设。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配合指导区本级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区本级重点镇的建设。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的实施,指导旧有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区本级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节能产品、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研究提出区本级交通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建议;提出用于交通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建议。
(十)负责区本级财政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一)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交通局局长)。
第六条 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海勃湾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海勃湾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