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海勃湾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海勃湾区印发的《海勃湾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勃湾区信访局是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海勃湾区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处理区本级群众及其他组织给区委、区政府及其领导的来信来电;负责群众到区委、区政府走访的接待;承办国家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乌海市信访局及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事项。
(二)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
(三)承办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区本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的落实,负责向镇(各办)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承担办理自治区、乌海市信访局及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综合协调处理跨镇(各办)、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五)综合协调指导区本级信访工作,研究、起草区本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中央、自治区、乌海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区本级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区本级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七)承担区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八)负责区本级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
(九)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海勃湾区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办公室、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民情诉求中心:负责日常信访接待,负责自治区、乌海市投诉受理办公室交办的事项,负责区本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
第五条 海勃湾区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海勃湾区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海勃湾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海勃湾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