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海勃湾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海勃湾区印发的《海勃湾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是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区本级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海勃湾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海勃湾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