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勃湾区)食药监食罚〔2019〕031号
当事人:海勃湾区彭大综合豆腐坊(彭周红)
地址(住址):乌海市海勃湾区金裕市场4-1103 邮编:016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150302600219236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152827********63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周红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9年4月19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了监督检查小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1.生产车间卫生差,房顶、墙面霉斑严重,机器设备与工具不洁;
2.原料库无挡鼠板,且有老鼠活动痕迹;
3.洗手更衣设施已损坏,不使用;
4.工人工作服不洁,有霉斑;
5.使用塑料材质工具;
6.原料库存有豆腐王葡萄酸-δ-内酯,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保质期为18个月,生产企业为山东凯翔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为鲁XK13-217-16216,共6箱,10袋/箱,1Kg/袋。
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单位超过保质期原料进行查封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停产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严禁食品小作坊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原料;2.处以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海勃湾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