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和定期审查工作制度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和定期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每年根据中央、自治区、乌海市和区委、区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
第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通过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督促整改,对于发现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公开未公开的需要求及时公开,依申请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要求主动公开。
第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区人民政府备案后7日内,由责任部门在原有公开平台上进行修改并标记。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海勃湾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