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6 07:0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全区各行政机关行使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本级政府信息的协调、发布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及时予以公开。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具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本旗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旗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依据《海勃湾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电视、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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