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工作制度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向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报审公文时,要明确公文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面意见,随公文一并报送,对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后,交由旗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公开属性审查。
第二条 对部门起草,拟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起草部门确定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政府办公室应作退文处理;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认为政策性文件应当附带解读文件的,部门提交文件时未附带的,一律作退文处理;文件内容属于涉及我区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需一并提交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未提交的,一律作退文处理。
第三条 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对拟公开的文件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不得公开。
第四条 凡是提请区人民政府发文需填写《海勃湾区政务公开审批单》,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等信息,不按要求填写的,一律作退文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