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在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依法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渠道。行政机关(组织)拟发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组织)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组织)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以规定或恰当的方式予以主动公开,特别要将群众及企业反映最强烈、最关心、社会最敏感、最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
第十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公开前,应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依《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不公开;
2、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3、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以公开;
4、同意公开的看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后确定公开机构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5、属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属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应当一并附随政策解读文件并同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履行信息公开源头认定工作制度,履行政务公开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和办事信息公开,应采用以下符合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特点的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1、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2、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3、新闻发布会;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涉及重要民生问题的会议,应当履行公开审查程序,并说明是否邀请专家、公众代表、利益相关方、媒体列席。
第十六条 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公开;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有权申请获取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遵照“谁制作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向各自职权范围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办理,所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依法应予以公开的,要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条例》规定不予提供,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或者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将申请表送交受理机构。
2、受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针对不属于本机关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或者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等情况,分别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属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提交资料要件不齐的,要求补全资料后再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3、受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领导召开协商会,在会上进行交办。涉及部门单位单一的,经分管领导批准直接交办。
4、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答复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呈报受理机构。
5、受理机构根据各相关部门单位反馈的书面答复拟写答复书,并交法规部门审查、把关,签署意见。
6、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书呈旗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答复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需收取相关费用的,告知申请人并按照区工商局和财政共同批准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及时调查,依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开主体如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