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6 05: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海勃湾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以及旗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纪律,违纪必究。
  第四条 行政机关未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的,要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按照法律规定和自治区、乌海市、区级文件要求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相关规定和职责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要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对违反本制度,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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