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字〔2021〕184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贵单位《关于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是否占压生态红线的说明》已收悉,依据贵单位提供的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经核实确认,该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乌海市最新下发的生态保护红线。
特此函复。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