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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的合法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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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10:35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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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字〔2021185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1号)要求,现就《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的合法性做如下说明:

一、内容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的具体内容符合法律要求,与现行法律无相抵触之处。

二、程序合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发办201418号),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设用地相关材料已经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审查符合上报条件,并已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现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应当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综上,《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符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条件。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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