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21〕70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位于海勃湾区铅矿东,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该项目主要用石灰石尾料生产各种规格脱硫剂,用于周边电厂脱硫脱硝用,属环保项目,于2021年9月通过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150302202100016号);2019年2月,乌海市海勃湾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了项目备案告知书(2019-150302-42-03-002732),2021年8月,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手续(海环表〔2021〕16号)。工程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建设,总投资150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是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属私有企业。
该项目申请用地面积为1.3881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其他草地1.3881公顷)。按权属分,国有土地1.3881公顷,涉及海勃湾区新华大街街道办事处共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土地面积准确,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
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城镇开发边界外,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不位于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承诺将该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该项目建设用地已列入正在编制的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中;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完成了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及听证等征地前期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为社会风险较低,可以实施;经乌海市海勃湾区社保部门审核,该地块为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供地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占用的草地、林地已取得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海勃湾分局出具的非草原、非林地说明;项目不涉及水源地保护区;该项目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关于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建设用地不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及矿业权核实情况的说明(内国土资信压〔2021〕324号);项目已于2019年10月违法动工用地,处罚标准为10元/平方米,实际按1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目前已依法查处到位;该项目不属于因化解政府债务停建、缓建或缩减建设规模项目和近期防范金融风险而停建项目、造成政府债务风险的项目;该项目用地不涉及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
我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对上述情况及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该项目征收土地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肯请市人民政府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乌海市宏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脱硫剂项目建设用地。
专此请示,请予批准。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