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字〔2021〕41号
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牧水务局、区卫健委,区环卫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照《海勃湾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海政字<2021>48号)中有关要求,通过参考和借鉴周边地区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2日
海勃湾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勃湾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勃湾区涉农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建立健全区级负责、镇、街道实施、村级组织配合、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四条 区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一)全面推行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二)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和千里山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各自职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由区本级承担。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一)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二)区住建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三)区卫健委负责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的监督指导,按照卫生的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
(四)区财政局负责统筹预算安排,安排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
第六条 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日常监督,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农村(社区)应当在千里山镇、各街道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要加强运行维护队伍管理,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 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设施管道堵塞的应及时进行疏通。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报送运行维护情况。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区主管部门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运营服务的农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列入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每年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