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登录注册 网站无障碍关怀版
今天是:
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程序规定
───
2023-03-16 10:07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字体: 】    打印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规定,结合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计划;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局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行政处罚案件公民个人处罚3千元以上,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处罚1万以上的;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和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

第五条  局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统筹安排、提交上会、督促落实等工作,局法规科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和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单项重大决策的具体事项落实。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

    (一)局长、大队正、副局长、副大队长;

    (二)局机关科室,局所属机构;

    (三)机关干部、职工;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的,应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除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局长确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局法制办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党组会确定。

第八条  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决策事项,由党组会研究确定承办部门。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十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政府部门或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征求机关、系统内容部门、干部的意见。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面意见,并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听证的应当公开举行。

承办部门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并事先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承办部门在听证会上应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参加人的质询,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法制办应当从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督查室应当从是否符合廉政制度,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进行廉洁性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等意见对决策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如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党组会议讨论并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法制办、督查室和承办部门应当列席决策事项讨论决定会议。

法制办应当事先对承办部门提交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过程不符合本规定的,告知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或完善相关程序。

承办部门应当对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需要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应当向区政府司法局提交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并同时抄报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并附公众、专家意见及采纳的情况,合法性审查报告、廉洁性评估意见等材料。对在起草过程中未按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通过后,办公室应通过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实施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企业、社会群众开展决策事项实施的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报局办公会。党组会根据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团体、企业和公众的监督并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法制办、承办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7月1日


重大罚款额案审流程

海勃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各科室中队,在办理对公民个人处罚3千元以上,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处罚1万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时,需严格遵循一下流程进行案审:

第一由中队开展中队合议,合议人员为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由中队提请开展大队案审,案审人员为大队长、分管副大队长、法制办负责人、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

第三法制办提请开展局案审,案审人员为局长、大队长、局分管副局长、大队分管副队长、法制办负责人、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

注:合议或案审参会人员数应为单数,并且会议意见应按职位有小到大到大依次提出。




中共乌海市海勃湾区委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主办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数据应用中心    海勃湾区直各单位联合协办
电话: 0473-2059992    邮箱:hbwqxxb@126.com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1号区政府党政大楼   邮编:016000
蒙ICP备05000806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20001   

蒙公网安备 15030202000194号

网站地图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联系电话: 0473-2059992 举报邮箱:hbwqxxb@126.com
海勃湾党政机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