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 发文字号
| 海政办发〔2023〕7号 | ||||
发文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3-20
| 公开日期 | 2023-03-21 15:52:0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海政办发〔2023〕7号
各相关单位:
《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0日
乌海市海勃湾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有序、高效、合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首次制定《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正,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2018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2020年9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版)》(2021年9月1日施行);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2010年9月28日);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施行);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施行);
(1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8日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
(13)《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5月1日);
(1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2016年7月)。
1.2.2 技术规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8)《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5);
(10)《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南》(ERG 2000);
(11)《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1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5);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5)《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1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 〔2014〕34号);
(17)《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2018年1月);
(18)《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08〕324号)。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协调乌海市海勃湾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包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预防预警工作。
2、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
3、突发公共事件、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企业排污、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
(1)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等造成流域、敏感水域的水(大气)污染事件,重点城镇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等;
(2)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因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在事故灾难和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3)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包括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或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等。
4、其他需要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5、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评估、确认。如果发现与其他相关部门有责任的事项进行函告。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 预案衔接
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出现跨区、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2)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园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
(3)海勃湾区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勃湾区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关于重污染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下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
(4)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平行联动 相互衔接
事件超出市政府处理能力
事件超出市行政公署处理能力
图1-1 应急预案的衔接体系
图1-2 应急机构的衔接体系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应急理念和指导思想为: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思想、快速响应、属地管理、依法办事。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把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属地管理、依法办事:应急工作的主体是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服从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自救为主,社会救援为辅。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时,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监督,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法律程序。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1.6 基本任务
(1)坚持不懈抓安全生产,建立环境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着力消除环境事件隐患。环境突发事件应秉承“预防为主、控制为辅”的原则,通过对区内企业的环境风险目标进行有效的日常监控和安全生产的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事件预警工作机制,尽最大努力将环境突发事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前。
(2)控制危险源扩散,阻止事态恶化。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及时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实行有效救援。在规划的行政范围内,企业一旦出现环境污染等突发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展(例如:若污染物进入水体,应及时告知下游,根据污染程度决定是否停止用水)。
(3)抢救受害人员,避免人身伤亡。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任务,在应急救援的行动中,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和安全迅速转移伤员,以最大限度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4)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保护受影响人群健康。鉴于化学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大的特点,在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并及时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保护,并向上风方向迅速撤离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并在撤离过程中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5)做好现场清消,最大化消除环境污染后果。对事故外溢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可能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消,消除危害后果,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应急预案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其中综合环境应急预案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情况而编制,作为突发环境事故时的基本应急处置方法。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是针对某一特定重大危险源或重点岗位而编制的针对性更强的应急预案。
1.7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1.7.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7.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域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7.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7.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三级体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求,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地区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负责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挥协调工作。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成立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工作分工,指挥机构下设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名单
(1)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乌海市海勃湾区委常委、副区长;
(2)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
(3)成员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海勃湾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区人民医院、区交警大队、区卫健委、区环卫局、区供电局、区农牧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自治区政府和市行政公署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演练活动;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协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完成政府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发生重大事故时,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为中心,负责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若出现突发事件时,总指挥不在当地,由副总指挥自动接替指挥任务,如总指挥、副总指挥都不在,由现场指挥行使全权指挥。
3、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与《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对应,负责全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环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环境预警体系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全区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监督检查;
(3)在区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研判,提出事故处置的意见建议;
(4)迅速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并报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应急队伍及时采取措施减小环境危害;
(5)负责环境应急队伍与事故现场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之间的协调,负责全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信息库的管理;
(6)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的监督管理。
4、成员单位职责
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承接突发性环境事件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救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至少三年一次的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街道、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修订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12369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以及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危险品运输车辆管控;负责查处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110指挥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各单位预警级别建议确定事件级别;负责组织事件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参与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社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收集分析各界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区交通局: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公路运输、成品油、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卫生监测和防疫工作,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涉及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海勃湾区内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配合市级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区农牧水务局: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应急供水的备案。
海勃湾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通过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选择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乌海市海勃湾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区人民医院、区交警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健委、区环卫局、区供电局、区农牧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成立。
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建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具体工作。
2、按照应急监测方案组织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评估工作;协调各级应急力量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具体行动。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工作;负责对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组织工作;负责指挥事故的报警、情况通报、事故处理工作;负责指挥抢修、救援物资的供应调配工作;负责对事故后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道路人员紧急撤离的安全疏散工作。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负责被污染区域的恢复工作。
4、代表指挥部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5、负责受影响区域群众安抚工作。
2.3 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应对处置与调查的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在区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由应急综合协调组、环境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治安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舆情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组成。
根据事件的级别和性质,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实施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发生一般事件时,原则上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区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地区的请求,调派应急综合协调组、环境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和有关专家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指导、支援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及相关应急人员需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工作组的成员单位与主要职责为:
2.3.1 应急综合协调组
(1)牵头部门: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2)组成部门: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
(3)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性质、影响程度,落实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调度相关科室、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突发信息传达、报送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2.3.2 环境应急监测组
(1)牵头部门: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
(2)组成部门:海勃湾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
(3)主要职责:主要负责应急监测工作,主要依托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应急监测。根据有关监测规范,编制现场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及时提供监测数据,参与事故处置的研判;负责现场监测结果的分析,编制监测结果报告;及时向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现场监测结果;负责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2.3.3 现场处置组
(1)牵头部门: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2)组成部门: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安局、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乌海市海勃湾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
(3)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3.4 治安保障组
(1)牵头部门: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安局
(2)组成部门:乌海市海勃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和社区建设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牧水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科技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控;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险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证遇难人员处置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管供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联络员要做到报警及时,迅速、准确传递各种信息。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做好学生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2.3.5 医疗救护组
(1)牵头部门:乌海市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组成部门: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医院、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提供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对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并提供医疗救助;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3.6 善后处理组
(1)牵头部门: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安局
(2)组成部门:乌海市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区信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管委会
(3)主要职责:应急处理结束后,及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迅速恢复公共设施;做好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出台扶持相关地区和行业发展优惠政策;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分析此次事件评估;做好群众信访工作。
2.3.7 舆情宣传组
(1)牵头部门:乌海市海勃湾区宣传部
(2)组成部门:区政府办公室
(3)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3.8 专家咨询组
应急专家组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为召集单位,由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专家组成: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推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与生物安全、环境评估、防化、农林水利、卫生、治安、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具体专家名单由环境应急协调办公室动态更新。
应急专家组职责: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原因分析,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事件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3 风险评估与预防预警
3.1 风险评估
3.1.1 确定环境风险源及风险受体
(一)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源,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二)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实施环境风险隐患治理跟踪监督,及时消除隐患;
(三)根据本区规划产业用地布局及规划区域周围敏感点分布情况,确定可能受大气环境风险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产业园区附近千钢社区和千里山镇居民,受水环境风险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为黄河和千里山水库。
由于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勃湾产业园(原乌海经济园区海勃湾千里山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为重点发展冶金、化工、装备制造和新型建材产业。以煤化工产业环境风险最大,生产及三废处理与处置环节都可能产生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其他产业如精细化工、碳化工行业等主要存在着对环境空气、生态环境等环境污染事故;建材行业等环境风险较小且产生的污染主要是固体废弃物污染。
根据对入区主要产业的类型和规模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各产业风险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环节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冶金行业
煤气中的CO、H2、CH4、H2S存在火灾爆炸风险性和非正常情况煤气输送设备发生泄露的风险。煤气输送设备主要是通过管道连接、阀门控制来完成,若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造成烟气“跑、冒、漏”事件导致车间内及周围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若管理不善,操作人员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安全规定导致泄露;若维护不善,设备失修,仪表失灵,也可能导致污染事故。在火灾和爆炸情况下,煤气中CO转变为CO2,H2S转变为SO2,CH4和H2将燃烧反应生产CO2和H2O。因此在火灾和爆炸的事故风险情况下,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较煤气泄漏时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对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危害,主要考虑煤气中CO泄漏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根据资料管道系统发生事故的概率为1×10-5次/d。另外电石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煤气站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86)和《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精心设计和施工、运行管理。对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增强安全环保意识,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程,杜绝事故的发生。煤气发生及输送设备应设置氮气管接头。每座炉窑烟气捕集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对生产中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和工作区域设有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便携式CO检测仪。煤气系统检修设有安全吹扫设施。对于镁合金企业还原炉、精炼炉等燃烧设施设有炉膛熄火及煤气压力过低保护装置。
CO中毒的抢救措施:
a.急救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及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术、就医。
b.防护
车间空气CO的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超标时必须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
c.泄漏处置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隔离直到气体散尽,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服。切断气源、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适当喷头烧掉,也可以用管路导致炉中焚烧。
对于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电石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的电石生产装置投产前,必须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焦化及煤焦油深加工行业
焦炉煤气中含有大量的CO、H2S、H2、CH4,泄漏后将造成人身伤害。同时煤气泄漏还可能造成火灾和爆炸危害。对于焦炉,当煤气鼓风机因停电或发生故障,炭化室内荒煤气抽不出来,形成炉内压力升高,为避免损坏炉体及引起火灾,在备用电源启动前,必须通过放散管放散荒煤气,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不超过10min。焦化及煤焦油深加工行业生产过程中涉及火灾和有毒性原料和产品,其中原料硫酸和NaOH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副产品粗苯、焦油和硫磺具有毒性和可燃性。当储罐、设备和管道泄漏时,存在火灾和化学灼伤危害。另外焦化的原料和副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同样存在火灾和化学灼伤危害。
当发生粗苯、NaOH、焦油和硫酸泄漏形成的环境风险事件时,小量泄漏:用砂土、蛭石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汽灾害。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中,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在焦化储罐区周围设置围水堰,以防止储罐区的污水外溢。采用双回路电源,减少停电事故;焦炉集气管设置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荒煤气经燃烧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鼓风机和氨水循环泵二开二备,定时检查,保证事故发生时及时启动;煤气管道、设备的制造及安装严格进行气密实验,防止煤气的泄漏;煤气气柜、焦油、洗油、粗苯罐区应有防雷电设施;粗苯贮槽、洗油贮槽,设有防火堤,苯及洗油贮槽之间用防火分堤相隔;在煤气加压站和工艺生产装置区等可能有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采用DCS系统集中控制,对生产装置的生产过程实行集中检测、显示、连锁、控制和报警。
废弃物处置方法:对粗苯和焦油采用焚烧法。废料焚烧后,焚烧炉排出的烟气经净化后排放。对硫酸和NaOH采用中和法处理。在发生火灾时,应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堵漏。可用雾状水扑灭小面积火灾,保持火旁容器冷却,驱散蒸汽及溢出的液体,用砂土、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吸收,然后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并可使用不燃性的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经稀释后排入污水处理厂事故水池。废液可采用浓缩废水焚烧法进行处理。根据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储罐区周围设置围水堰,以防止储罐区的污水外溢。为防止焦化行业出现火灾时,在灭火时的灭火水以及灭火剂夹带的焦化有机污染物一并排入厂区雨水下水道造成地表水污染事故的可能,在一旦发生火灾时,即将该焦化区的雨水外排阀门切换至事故排水系统,即使灭火污水等流入事故水池进行处理。从而消除了焦化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废水排放对地表水的影响。通过以上方式处理后,泄露的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控制,环境风险影响较小。
(3)碳化工、精细化工行业
园区产品方案有碳化工的醋酸系列产品、甲醛系列产品,精细化工产品等,中间产品和产品品种多,工艺过程复杂,化学反应剧烈,操作环境多为高温高压。规划项目中主要物料、中间产品及产品有氢气、硫化氢、甲醇、CO、乙炔、Cl2、烧碱、醋酸、醋酸乙烯、甲酸、甲醛、氨等。原料和中间产品大部分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腐蚀性危险品。
碳化工、精细化工行业物料具有的毒性、火灾爆炸危险性,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将造成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从物料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和物料毒性分析,主要危险物料既存在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可能,又存在发生有毒物料泄漏造成人员中毒伤亡的灾难性事故。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在发生事故地点较近的范围内将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也存在人员伤亡的可能性。当发生有毒物料泄漏事故时,有毒物料将在大气中扩散,对周围的人员具有发生中毒、死亡等的可能性。
①易燃易爆危险
碳化工、精细化工行业化工装置中的焦炉气制甲醇、醋酸、醋酐、醋酸乙烯、顺酐、丁二醇、甲醛、聚甲醛、聚乙烯醇、乙酸乙酯、甲酸、1.4—丁二醇、聚四氢呋喃均聚醚、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氯化聚氯乙烯等的主要生产装置火灾危险性大部分为甲类或乙类。
甲醇罐区、焦炉气柜、乙炔气柜等,其火灾危险性均为甲类。醋酸罐区、氨罐区等其火灾危险性为乙类。
②有毒有害危险
精细化工区主要有毒有害物料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醇、氨、硫、氯、盐酸、甲醛、醋酸、氯气等。
③腐蚀危害
精细化工区使用的腐蚀性物质主要有:氢氧化钠、盐酸、硫酸、硫化氢、醋酸等。
硫化氢会对储罐、管道、设备造成腐蚀导致物料泄漏,造成危害。
氢氧化钠、盐酸、硫酸可造成灼伤,对储罐、管道、设备造成腐蚀。
自然灾害往往也是引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主要有雷击、暴雨、洪水、地震、强风等。这些危险因素会引起各种各样的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当园区污水处理厂发生事故排水时,将严重影响其下游的水资源。造成污水厂事故排水的原因主要是:
(1)企业预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重影响其正常运行,使出水不能达到处理要求,更为严重的是会导致污水处理厂系统瘫痪而根本无法正常运行;
(2)污水管网系统由于堵塞、破裂和接头处的破损,会造成大量污水外溢;
(3)污水处理厂由于停电、设备损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停车检修等造成大量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造成污染事故;
(4)活性污泥变质,发生污泥膨胀或污泥解体等异常情况,使污泥损失、处理效果降低;
(5)由于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致污水管道、处理构筑物损坏,污水外流附近水体,造成局部的污染。
天然气为无色的气体,含少量硫化氢,稍有臭味。天然气比空气轻,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2),其爆炸下限≤10%,属于易燃,易爆的气体。其是很好的清洁燃料,大量用于民用、工业用和商业用燃料,同时也是化学工业的原料。
天然气的主要组分为甲烷,属于干天然气。天然气对人体的危害有两种:一是天然气泄露出来在一定时间内使人窒息而中毒死亡;二是因天然气泄露遇上火源而发生火灾或天然气积聚达到爆炸极限引起爆炸,从而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对于本规划的天然气来说,其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天然气泄漏事故,而天然气泄漏所造成的毒性危害相对较小,所以分析重点放在对其引发的爆炸和火灾的风险评价上。将压力最高的调压站为首要的保护重点,各低压用户作为第二保护对象。
天然气泄漏之后,发生事故的情况共分为3种类型:①排放后立即燃烧,形成喷射火焰;②排放后不立即燃烧,而是推迟燃烧,形成闪烁火焰或爆炸;③排放后不立即燃烧,也不推迟燃烧,形成环境污染。
环境应急响应预防预警(以下简称环境预警)是指出现以下情况,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需在应急处置方面进行必要准备或动员的状态。
(一)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突然异常变化;
(二)大型化工或生产使用危化品以及其他比较特殊的单位,生产作业状态不稳定或开车、停车等特殊情况和新建项目投入试运行等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三)污染源排污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对环境产生环境风险隐患的;
(四)发生生产事故或危化品突发事件及其他灾害性突发事件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
(五)其他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
(一)Ⅰ级:存在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
(二)Ⅱ级:存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
(三)Ⅲ级:存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损害、扩大的预警;
(四)Ⅳ级:存在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可能性的预警。
(1)大气风险防范措施
A.管理对策
大气环境风险防范的管理对策主要是对入区的环境风险筛选、项目风险的前置审批管理、以及加强控制规划确保大气环境风险安全防护距离等方面。
a.入区项目风险筛选
在严格制定进入区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中,增加大气环境风险方面的限制条件,禁止引进涉及剧毒类物料的建设项目,从源头防范风险。
b.项目风险的前置审批管理
目前国内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前置审批管理主要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安全评价审批、安全验收审批等,是控制风险的重要行政管理手段。例如,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选择毒性小或毒性物料量少的“清洁、安全”生产工艺,可大大减少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又如对新建设项目于建设前进行安全预评价审批,可确保从工程、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等过程对事故和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分析,针对事故和事故隐患发生的各种可能原因和条件,提出消除危险的最佳措施,特别是从设计上采取相应措施,实现生产过程的安全化,做到即使发生问题,也不会因此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c.实施大气风险安全防护距离控制
在园区周围设立一定的大气风险安全防护距离是防范事故减低大气风险危害的有效措施之一,特别是通过政府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确立园区及周围地区的非居住功能,保证园区与生活居住用地相隔一定距离也是防范事故环境风险较佳的管理对策。通过类比同类园区的预测结果,建议工业区边界与生活区边界的安全防护距离约为1000m(可确保煤化工企业因泄露引起爆炸事故时环境敏感目标所在地的人员不受到伤害或发生苯泄露环境敏感目标所在地的空气中有毒物不超过半致死浓度),在此范围内不建设集中居民点、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对已有敏感目标应实施搬迁。对于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装置的环境风险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距离内不建新的居民集中点、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对已有敏感目标应实施搬迁。
B.工程对策
工程对策包括项目总图布置、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等。
a.项目总图布置
对于属于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除了在项目选址方面进行风险防护外,还可以通过优化总图布置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如在园区中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适当位置建立供整个园区内企业使用的有毒、有害物料灌区,还可将功能相容、环境风险高的生产装置集中布置,也可到达同样的效果。对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料贮罐、贮槽采用隔离式罐区,罐区四周设置矮墙,贮罐与生产装置的间距以及与包装销售区间距符合安全规定,对高大厂房设置避雷装置。
园区内企业各装置建构筑物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建构筑物内外道路畅通并形成环状,以利消防和安全疏散。保证规划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的车站、公路、铁路及场所等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在园区平面规划时充分利用当地的风向,使有可能泄漏毒性物料的项目布置在园区的下风侧,保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b.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是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性,减少环境风险的关键措施见表3.2-1。
表3.2-1 企业相关安全设计防护措施
序号 | 措施 | 具体内容 |
1 | 防撞设施设置 | 重要的设备、管道、装卸料粘剂消防设备,与可能遭撞击处,设置防撞设施。 |
2 | 双重控制系统 | 重要设备的温度、压力、液位等,均设双重控制系统,以提升操作安全可信赖度。 |
3 | 报警、连锁控制系统 | 有独立二重化DCS控制器构成的ESD系统实现生产装置的连锁动作。自控系统采用UPS供电,在停电30min内能提供连续的电力供应。 |
4 | 紧急停车/跳电 | 设双回路供电,还有独立的ESD系统,遇紧急情况时能自动停车,并有UPS系统维持控制仪器及排气处理系统正常工作。各危险装置设置紧急排气系统,于异常排放时先以缓冲槽收集,再依废气特性分别经吸收、焚烧或燃烧塔处理后排放。 |
5 | 闭路监控系统 | 重要设备、重要操作点及车间制高点设置录像监视系统,以确认及监控车间正常操作。 |
6 | 泄露防范 | 除空气、工业水管线外,焊接时一律要求X-射线检查,重要设备及管道定期施作无损检查,并实施预知保养及预防保养。 |
7 | 气体泄漏侦测系统 | 车间装设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自动分析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及气体检测器,连续监测。每一监测点所检测的结果均与控制室监控盘面联机,可供操作人员随时监控。 |
8 | 防止蒸气云爆炸 | 对危险车间依企业安全设计原则进行设计/检查和运行。 |
9 | 建筑设计措施 | 采取防火泄压和通风措施,个别地方设防爆机械通风设施,避免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有毒物质积聚;控制室内设空调及采暖,操作室、生产厂房按规范要求设有采暖和通风设施。 |
10 | 消防措施 | 各岗位除设置安全标志外,装置区设消防系统并配备小型灭火器材,工厂总体配备消防车及消防队,操作工人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
11 | 其他措施 | 如设置照明应急灯、电机、变压器、进线装置等均设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等一系列相关防雷及防静电接地系统措施。 |
(2)水污染防范措施
A.布局防范
考虑总体布置的安全性,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生产和辅助装置应按功能分别布置、并应充分考虑安全防护距离、消防和疏散通道等问题,有利于安全生产。同时,重要生活用水、畜牧用水水源避免设置在园区地下水流向下游,即使在下游,也要设置在卫生、安全防护距离之外。
B.源头防范
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自动控制生产;每年投入足够的资金用于设备修理、更新和维护;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检修规程、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安全环保管理、质量管理和现场管理;加强能力建设,配备一支工种齐全、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坚持不懈地对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进行风险防范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
C.工程防范
入区企业必须具备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形成完善的防控体系。结合全厂总平面布局、场地竖向、道路及排水系统现状,合理划分事故排水收集系统。
从园区总体出发,建立完善的生产废水、清净下水、雨水(初、后期)、事故消防废水等切换、排放系统,分三级把关,防止事故污水向环境转移。确保周边黄河水域不受影响。
一级:装置和贮罐相关地面均要求设立围堰,围堰高度不低于30cm;对装置或贮罐相关地面围堰周围设立排水沟,在排口设立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切换闸门,将含污染物的事故消防水切换至事故水收集系统(池、罐)。
二级:装置区设立生产废水、清净下水、雨水(初期、后期及其切换)和事故消防废水系统,污-污分流和事故切换系统;对该消防水含物料浓度高的进行回收物料,并作相应的处理。
三级:园区设事故消防水排水集中收集设施(罐或池),作为装置事故消防水排水的把关设施。
事故消防水排水收集设施的高浓废水事故池,逐步进入污水处理装置,防止冲击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尾水设监流池和设回流阀,当处理尾水不合格时回流至均和池,进行再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通过以上把关设施,园区建立事故消防废水接收系统:围堰池→装置事故池→开发区事故池→事故废水处理系统。
设置迅速切断事故排水直接外排并使其进入储存设施的措施。事故池可能收集挥发性有害物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事故池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占用容积不得超过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事故排水处置:根据事故时产生不同的环境危害物质,制定合理的后处理措施。建立园区统一的事故接收池及接收系统,能够对入区各企业的事故消防水进行把关。
(3)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使用、运输中的防范措施
企业主体装置和易燃易爆贮存区的管理和围堰设置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要求。主装置区设有15-20cm的隔水围堰,并设有明沟收集槽以及收集池。围堰内设有泵提升至污水处理系统。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设立专用库区,且其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防晒、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规程及值勤制度,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及警示牌,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进行严格登记;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经有关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都应配置合格的防毒器材、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所有进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岗位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采购和运输: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到已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采购,要求提供技术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资料;采购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取证;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有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才能使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人员,应经有关培训并取证后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工作;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应悬挂危险化学品标志不得在人口稠密地停留;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押运人员,应配置合格的防护器材。
通过以上管理和防范措施,危险品库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的发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产业园区企业发生事故时,根据事故类型,配合园区内企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4)消防设施及措施
为满足市政消防及事故用水需求,工业区消防与给水共用一套系统,沿道路设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布置间距不超过120m。消防水源采取与生产给水管网的给水系统,低压制供水,管网出口压力大于0.12MPa。开发区内设计为最多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2次,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
根据上述行业的火灾危险特性,确定采用的消防设施和措施为:
①常规水消防系统
给水系统为生产给水与消防给水合并系统。工业区给水管道沿工业区道路敷设,主管管径大于DN300mm,管道末端压力0.3MPa,管网上设有地下式低压消火栓,沿道路边布置,间距为120m,消防车直接由地上式低压消火栓取水,满足工业区消防用水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设计常规消防系统,消防水供水强度为90L/s,其中60L/s的供水延续时间为4h、30Ll/s的供水延续时间为3h,并在各行业企业范围内布置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水炮等消防设施。消防泵房与生产生活供水泵房合并设置在供水站。
②水喷雾灭火系统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为20L/min·m2,并设置雨淋阀控制水喷雾系统,雨淋阀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
③移动式灭火器
根据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等级的不同,配置了不同种类和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用以扑救小型初始火灾。
灭火器包括:8kg手提式ABC类干粉灭火器、35kg手推车式的ABC类干粉灭火器、手提式7kg二氧化碳灭火器、25kg推车式的二氧化碳灭火器、8kg手提式ABC类干粉灭火器等。
④火灾报警系统
为了保障各企业内公共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在各个相关企业内设置一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在中央控制室内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中央控制室和变配电所的电缆夹层内等重要部位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等编码报警装置和声光报警器等报警装置。
火灾报警控制器采用集中智能型二总线编码设备,具有显示报警地址、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线路巡检和自检、自动记录报警时间和自动存储报警记录等功能,此外还配有打印机,用来打印火灾报警记录。
⑤机动消防
精细化工园区应拟建一座消防站,设置专职消防人员。
以上部分构成了本产业园区各个相关企业的消防体系。可以保证入区项目的安全生产,避免因火灾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也可避免因火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产业园区内企业存在的主要环境风险为储存易燃易爆,或具有一定毒性的物料储存区发生火灾爆炸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入区企业在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应针对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风险分析和预测,并提出相应具体的防范措施。
为了减缓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规划提出了如下减缓措施:
(1)防洪规划
规划期对区内及外围的河沟进行治理,完善河道堤防工程和泄洪渠的建设。尤其是对通过开发区的沃尔特沟的防洪设施建设,提高到百年一遇标准建设。
(2)消防规划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水源建设,结合产业园区内建设按规范要求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努力提高消防能力。在精细化工园内规划一个消防站。消防供水由以工业区净水厂工业水为水源,消防供水管道与生产供水共用一套系统。开发区道路均为消防通道,大建筑之间也按消防规范设置消防通道,其最窄不小于6m,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消防道路进出通畅,以利消防车通过。消防通讯电话线路不小于2对,不断完善消防通讯系统。
(3)抗震防灾规划
入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各类建、构筑物必须符合抗震设计规范要求。需按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地震动峰值、地震基本烈度和《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抗震设计,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针对化工项目“易燃、易爆、剧毒”等特点,制定相应的抗震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制度,力求把地震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在产业园区建设地震指挥系统。工业区地震指挥系统在乌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开发区与地震有关的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工业区地震指挥系统统管地震预防、安全教育及救助等工作,提高人们对抗震防灾工作的认识。按照抗震防灾的要求制定抗震防灾规划,防止次生灾害规划,震前应急准备及震后救灾规划,避震疏散计划等。
由于受排水条件的限制,并且产业园区及污水厂附近主要是间歇性河沟、黄河水系、饮用水源地。从节约用水和环境容量出发,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污水的企业均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和预留水池,严禁污水排入水体。为了确保事故水的不外排,设置事故水池。对于排放工业废水企业的事故水池的设置应根据企业自身废水排放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应事故水池,防止污水处理厂系统瘫痪而无法正常运行。
对入驻各单位有废水排放口的进行规范化整治,对于≥500m3/d的排水企业,需设置在线监测仪,以便对排污单位进行在线监测,污水厂应有专人负责,密切关注中水处理排放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各企业必须建立以保护水源地为目标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防范措施,认真予以落实;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及时通报可能由此受到危害和损失的单位,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天然气发生风险事故的减缓措施主要如下:
(1)天然气泄露防范措施
选用密封良好的设备储存天然气,选用强度高、焊接性能好的钢管或DE管输送天然气,并进行气密性检验,管道与设备之间的阀门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钢制球阀进行连接,防止天然气泄露。
建立巡线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采用先进的仪表控制系统,避免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放散。
管道设有专职人员利用专用设备,如检漏车、便携式检漏仪等进行巡线,及时发现泄露情况,并及时处理。
专用调压计量站负责监控天然气泄露浓度,并向调度中心传输数据。
此外,根据已有的经验,道路建设等施工作业也可能造成天然气管道破坏,带来环境风险,应当引起注意。
(2)火灾爆炸防范措施
设备、管道、建构筑物之间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安全、防火距离。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及建筑材料要符合防爆、防火要求。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调压车间要安装火灾报警设施和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消防器材。采用先进的仪表,检测站内的主要参数,以保证本站安全运行。
建筑物耐火等级、结构形式、地面做法、泄压面积均按防火防爆要求设计。
防爆区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等必须设计静电接地。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危险场所电气设计严格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采取了可靠的、电气防爆和安全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划中的储配站等,属高级别的危险场所,设计中要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及有关消防规定、规范。合理选择电气设备和监控系统,做好防雷、防静电设计,各危险场所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规定配备消火拴、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工具。
当发现站内生产车间内外或各部位管线设备发生燃气泄露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封闭有关设备、管线(关闭进出口紧急切断阀,切断该部分管线)。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中心控制室报警。
区域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对众多的污染源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监督检查。对集中供水水源等水体的保护;居住集中地、自然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等。
(1)建立、健全相关环境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及时发现和减少事故的潜在危害,确保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必要建立风险事故管理体系,包括决策支持系统、风险应急监测系统。
① 建立产业园区安全应急监控中心
在产业园区管委会将设置开发区的安全卫生和紧急事故监控中心,其任务为:
对入区各项目从设计阶段开始就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标准,并参考国内外同类案例经验从安全角度进行审查。
开发区内的各生产装置应在现场必要部位设置火灾、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报警、探测及电视监控器,其信号除传送至各装置控制室外必须同时传送至产业园区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设有专线通信与消防、救护、公安的联络。建设一支应急队伍,针对产业园区内可能产生的风险事故,经常进行专业知识、技术的学习和演练,在事故发生时负责处置及恢复工作。
②制定产业园区防范环境风险规划
产业园区防范环境风险规划包括各专业规划,在不同的建设期分别实施。
(2)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管理制度
针对风险产生的环节,制定相关管理条例、办法:
危险品的运输管理办法,可指定包装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段等;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相关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人处罚的相关条例;
(3)严格新建项目审批、验收制度
通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产业园区的规划要求,减低人群健康、生态系统受影响的风险;明确各项目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产生量,了解风险事故的影响范围及程度。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风险源开展风险评价,可事先拟定可行的风险控制行动方案。
通过项目监测,保证项目污染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稳定性,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确定项目的排放物排放种类及其排放量、在区域中的污染负荷。
针对产业园区入区排污大户进行环境质量定期监测。
对排污大户废水、废气定期监测,监督企业有效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督促企业不放松对事故源的管理。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力争接报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各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时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区级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按市级相关规定负责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其他区的情况,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出现跨市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1)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接到企业进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时的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等情况时。
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市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对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或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在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1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2 应急监察
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5.3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综合保障组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撤离,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5.4 分类处置
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农牧水务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5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4.5.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布内容以及新闻稿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内容准确权威。
5 后期处置
5.1 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等工作,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5.2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3 事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5.4 善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环办监测函〔2020〕597号)、《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等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分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1次《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演练结束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科室进行演练总结评价和宣传报道工作,以达到提高公众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的目的,并做好演练记录,记录演练过程中衔接程度、熟练程度、程序执行程度等问题,并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
7.2 宣传与培训
区政府办公室、区宣传部应组织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3 监督考核
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相关单位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单位或个人在应急行动中失职的、情节严重的、造成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构成犯罪的,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在应急行动中散布虚假信息,迷惑群众,造成混乱恐慌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府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响应机制:由政府推出的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而设立的各种应急方案,通过该方案使损失减到最小。
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类型,分为卫生应急、交通应急、消防应急、地区应急、厂矿应急、家庭应急等领域的应急救援。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状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情况变化,及时提请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进行修订和完善:
(1)区内行政规划区域发生变化;
(2)区内环境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5)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改的;
(6)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7)各应急部门、负责人员发生变动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4 制定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负责修订与解释。
9 附件
9.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件基本信息 | 事件发生时间 | |||
事件发生部门/队组 | ||||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 ||||
涉及设备或生产设施 | ||||
涉及人数 | ||||
事件发生情况描述 | ||||
报告部门/队组 | ||||
联系人(签字) | 联系电话 (手机) |
事件名称: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件进展描述 |
(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可附页)
| ||
报告部门/队组 | |||
报告人(签字) | 联系电话 (手机) |
9.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原应急预案内容 | |
变更后内容 | |
经办单位 |
签字:
(盖章) |
9.3 主要环境风险源
序号 | 名称 | 环境风险等级 | 大气环境风险等级 | 水环境风险等级 | 风险物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乌海市瑞洁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较大 | 一般 | 较大 | 氨、硫化氢、甲烷、渗滤液 | 郝春蕾 | 182****2222 |
2 | 乌海市大华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原煤 | 田棠刚 | 139****7933 |
3 | 乌海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次氯酸钠、天然气 | 廉斌 | 136****8891 |
4 | 乌海市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柴油 | 白玉成 | 189****6556 |
5 | 乌海市宝化万辰煤化工有限公司 | 较大 | 未定级 | 未定级 | 一氧化碳、硫化氢、氨、 浓硫酸、粗苯、焦油、洗油、甲醇、液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 马丛宇 | 158****2387 |
6 | 乌海市万嘉煤焦化有限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生活污水 | 茹枫 | 139****0009 |
7 | 乌海曙光医院有限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酒精、氧气 | 关琴 | 151****1417 |
8 | 乌海天衡医院有限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酒精、氧气 | 张雪慧 | 153****3399 |
9 | 乌海市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废矿物油 | 范广宇 | 138****3003 |
10 | 乌海市温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卡布其煤矿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矿物油 | 施有良 | 182****8750 |
11 | 乌海市科兆洗煤有限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废机油、煤泥水、煤尘及粉煤灰尘 | 高枫 | 189****5888 |
12 | 乌海市广纳洗煤有限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废机油、煤、煤泥水 | 郝贵军 | 155****0018 |
13 | 乌海市京海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炉渣、粉煤灰 | 刘铁军 | 186****9293 |
14 | 乌海市通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废切削液 | 徐伟 | 138****6478 |
15 | 乌海市新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生活污水、外加剂 | 侯梅 | 186****4657 |
16 | 乌海市迎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非甲烷总烃、油烟、生活污水、柴油 | 刘成华 | 138****5459 |
17 | 乌海王峰医院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酒精、氧气 | 祝慧琼 | 182****6855 |
18 | 乌海市佳利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废机油 | 常占国 | 136****1841 |
19 | 乌海市第一口腔医院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酒精、氧气 | 王志飞 | 152****8474 |
20 | 乌海市美年慈源医院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酒精、氧气 | 郝彦慧 | 182****5221 |
21 | 内蒙古赛思普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废矿物油 | 张伟 | 150****1135 |
22 | 乌海市旭升眼科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酒精、氧气 | 陈伟君 | 152****3555 |
23 | 乌海市奥捷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废机油、废油桶、废铅酸蓄电池、废石棉、废汽车尾气清理催化剂、废含油纱布、废油污手套 | 张杰 | 186****9222 |
24 | 乌海市金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煤 | 王利军 | 188****2324 |
25 | 乌海市俊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一般 | 一般 | 一般 | 废机油、废油桶、废铅酸蓄电池、废石棉、废汽车尾气清理催化剂、废含油纱布、废油污手套 | 李雪堂 | 151****3885 |
9.4 应急领导小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急领导小组 | 姓名 | 移动电话 | 办公电话 | 所在部门 | 现任职位 | 职责 |
应急综合协调组 | 崔洪波 | 2558888 | 区政府 |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 组长 | |
朱丽华 | 2059797 | 区政府 | 副区长 | 成员 | ||
张伟 | 2059768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 | 副局长 | 成员 | ||
尚海渊 | 2059568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党组书记、主任 | 成员 | ||
他维代 | 6958886 | 区应急管理局 | 党委书记、局长 | 成员 | ||
贺伟 | 2022391 | 区公安分局 | 副区长、局长 | 成员 | ||
邢宝龙 | 区公安分局 | 政委 | 成员 | |||
环境应急监测组 | 王丽超 | 2059781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 | 副局长 | 组长 | |
杨国华 | 2059755 | 区生态环境分局土壤污染监控室 | 土壤污染监控室主任 | 成员 | ||
马海平 | 工作人员 | 成员 | ||||
左倩倩 | 工作人员 | 成员 | ||||
吴伟琛 | 2059711 | 区生态环境分局大气污染控制室 | 大气污染控制室主任 | 成员 | ||
白琳 | 工作人员 | 成员 | ||||
宋惠 | 2059755 | 区生态环境分局水污染控制室 | 水污染控制室主任 | 成员 | ||
张晶 | 工作人员 | 成员 | ||||
李敏 | 工作人员 | 成员 | ||||
乔彤 | 6992041 | 区自然资源局 | 局 长 | 成员 | ||
刘秉谦 | 6992047 | 区自然资源局 | 副局长 | 成员 | ||
张熠 | 6935127 | 区应急管理局 | 党委委员、副局长 | 成员 | ||
麻子亮 | 2059536 | 区交通运输局 | 局长 | 成员 | ||
陈立 | 6910119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大队长 | 成员 | ||
贾瑞 | 6910119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教导员 | 成员 | ||
治安保障组 | 贺伟 | 2022391 | 区公安分局 | 副区长、局长 | 组长 | |
白云霞 | 2059711 | 法制室 | 法制室主任 | 成员 | ||
李铎 | 工作人员 | 成员 | ||||
贲琬情 | 工作人员 | 成员 | ||||
梁钰鹏 | 315500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党组书记、局长 | 成员 | ||
白冰 | 2057897 | 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副支队长 | 成员 | ||
王志平 | 2059729 | 区农牧水务局 | 党组书记、局长 | 成员 | ||
李瑞芬 | 2059729 | 区农牧水务局 | 副局长 | 成员 | ||
张春萍 | 2059866 | 区教育局 | 党组书记、局长 | 成员 | ||
徐婕 | 2059798 | 区财政局 | 党组书记、局长 | 成员 | ||
医疗救护组 | 骆燚 | 2059610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 任 | 组长 | |
唐文弢 | 2059879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副主任 | 成员 | ||
徐 宾 | 3897678 | 区医疗保障局 | 局 长 | 成员 | ||
李静涛 | 区医疗保障局 | 副局长、中心主任 | 成员 | |||
王福生 | 3891836 | 区医院 | 书 记 | 成员 | ||
肖济川 | 3890033 | 区医院 | 副书记 院 长 | 成员 | ||
善后处理组 | 邢宝龙 | 区公安分局 | 政委 | 组长 | ||
徐宾 | 3897678 | 区医疗保障局 | 局 长 | 成员 | ||
李静涛 | 区医疗保障局 | 副局长、中心主任 | 成员 | |||
尚海渊 | 2059568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党组书记、主任 | 成员 | ||
贺锋 | 3665968 | 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 | 成员 | |||
舆情宣传组 | 朱月娥 | 2059968 | 区委宣传部 |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 组长 | |
张忠军 | 2059518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副主任 兼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 成员 | ||
专家咨询组 | 魏巍 | 2059779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局长 | ||
相关专家 |
9.5 应急组织单位及通讯录
政府部门 | 联系电话 |
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 0473-6935125 |
乌海市海勃湾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 | 0473-3665986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 | 0473-2059719 |
乌海市海勃湾区公安局 | 110 |
乌海市海勃湾区消防大队 | 119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医院 | 120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交警大队 | 0473-2027640 |
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0473-6926176 |
乌海市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3-2059637 |
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卫局 | 0473-2055805 |
乌海市海勃湾区供电局 | 0473-95598 |
乌海市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 | 0473-2059729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交通局 | 0473-2059975 |
9.6 政府(部门)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类别名称 | 应急物资情况 | 存放地点 | 管理部门 | 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 |
1 | 救灾物资 | 单帐篷、圆管单帐篷、圆管棉帐篷、储水罐、供水车、户内饮水机、发电机、便携式应急灯、移动厕所、应急棉被、灭火器、摄像机、照相机、折叠床、户外直饮机、铁锹、大锤、橇棍、棉大衣、冲锋衣、安全帽、呼吸面具、十字镐、手钣锯、蜡烛1箱、尖、方头铁锹、救生圈、强排水泵、沙袋、风力灭火机、防火服(套)包含:上衣、裤子、头盔(带灯)、防火手套、防火鞋、二、三号工具(打火耙)、反光背心(定制)、大功率对讲机、指挥棒、救生衣、雨衣、雨靴、编织袋、油锯。 |
| 海勃湾区应急物资管理局 | 高士峰 褚震武 6935121 |
2 | 防疫物资 | 褥子、枕头、枕套、被罩、床单、应急灯、灭火器、棉帽子、棉鞋、棉大衣、铁质高低床、取暖炉、羽绒服、电暖气。 | 千里山镇工业园区 | 海勃湾区应急物资管理局 | 高士峰 褚震武 6935121 |
3 | 防凌救援物资 | 钻冰机、防寒服、防寒裤、防寒防水手套、防寒鞋、防寒帽、冰镩子、望远镜(普)、防汛防凌破冰打桩机、经纬 M300RTK(中国版)无人机、沙袋、护目镜、汽油破冰机。 | 千里山镇工业园区 | 海勃湾区应急物资管理局 | 高士峰 褚震武 6935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