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海政办发〔2023〕16号 | |||||
发文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9-1 | 公开日期 | 2023-09-04 15:59: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海政办发〔2023〕16号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区相关单位:
现将《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9月1日
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库规〔2017〕1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内财库规〔2017〕18号)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由区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全区各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与区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驻市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负责财务管理的内设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预算单位其他内设机构管理银行账户。
第五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及所提供银行账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全区各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要在具有代理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进行选择。
第七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一个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党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障费归集、职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等文件依据单独开设党费、工会经费账户的单位,其党费、工会经费不在基本存款账户中核算。
第八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和区委、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需开设外汇存款账户的,根据自治区外汇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还可开设其他账户。
第十一条 全区一级预算单位不得要求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和区、镇所属单位开设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二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本地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开立。
第十三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级次逐步纳入同级“内蒙古财政信息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通过“一体化系统”(未开通“一体化系统”,从财政部门领表手工填制,下同)填写《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打印后连同电子表格与“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全区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零余额账户的,应提供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开立外汇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有关政策、规划等工作需要,各预算单位除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零余额账户以外,确需开立其他账户的,需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开户文件依据后方可开立。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开户规定的,出具《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通知单》(附件2),对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注明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 需开户的预算单位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通知单》后,选择开户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 (〔2019〕第1号)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开户信息通过“一体化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同时,开户的预算单位应将本单位选择开户银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开户预算单位报送备案的开立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关材料,出具《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3)。
第十八条 未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全区各预算单位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
第十九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选择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可以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要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且不得选择在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开户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告。
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不得少于3家。预算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就选择开户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开户的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开户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开户的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开户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三)开户的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并对外公告。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预算单位应当制作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开户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具体指标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预算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第五章 银行账户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通过“一体化系统”填写《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4),打印后连同电子表格、“变更银行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
全区各预算单位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属银行账户变更范围: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因开户银行撤并等原因变更开户银行名称,但不改变预算单位名称及银行账号的;
(四)其他按规定需报经区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变更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变更账户信息及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出具《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3)。
第六章 银行账户撤销
第二十五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集体决策自行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将开户银行出具的撤户证明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全区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通知书》撤销银行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 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 (〔2019〕第1号)的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撤户手续,并将开户银行出具的撤户证明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撤并的,其原账户应予以撤销。被撤并单位销户情况,由被撤并单位的上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一级预算单位被撤并的,由被撤并单位财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户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2003〕5号)及相关规定,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国库,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或国库核算。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予撤销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 银行账户年检
第二十九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按年度进行银行账户年检。每年3月31日之前,全区各预算单位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所有银行账户通过“一体化系统”填写《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6),报同级财政部门。
对未按时报送年检申请的单位,区财政部门暂停单位用款计划的批复,直至报送年检申请为止。
第三十条 每年4月30日前,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的审核工作,出具《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批复书》(附件7)。
第三十一条 在银行账户年检中,发现下列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补办备案手续;
(二)对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银行账户,要求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变更手续;
(三)对应撤销但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应做撤户处理。
(四)对年检中漏报、瞒报的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账户性质,符合开户条件的,立即补报开户手续,违规开设的,应做撤户处理;
(五)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资金存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保障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内财库规〔2017〕14号)规定,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体操作方式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定期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预算单位应及时收回资金。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全区一级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有关银行账户材料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及使用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经过本单位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或采取竞争性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以备查。预算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三十六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区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预算单位不得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第三十七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按照“权有所属、责有所归”的要求,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设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办理未经区财政部门审批的全区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监察、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区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区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全区各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全区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海市中心支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全区各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本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全区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拒绝、阻扰;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检查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全区各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认为应追究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由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全区各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按单位隶属关系函告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决定暂停对违规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开立银行账户的,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银行账户用途,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2019〕第1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单位隶属关系函告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依法取消该金融机构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全区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为全区各预算单位办理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明知是财政性资金而办理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业务的;
(四)明知是财政性资金而为其办理转为定期存款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法律法规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全区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按单位隶属关系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由区财政印发的《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海财字发〔2011〕34号)经区政府批准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1:《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表》
附件2:《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通知书》
附件3:《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批复通知书(备案)》
附件4:《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申请表》
附件5:《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通知书》
附件6:《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附件7:《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批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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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预算单位名称: | ||||
单位财政编码: | ||||
序号 | 账户名称 | 账户类别 | 账户用途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
注: 1、没有设置财政编码的新开户单位填“新开户”; |
. .2、“账户类别”按《海勃湾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账户类别(用途)填报;
附件2 | ||||||
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通知单 | ||||||
根据《海勃湾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同意你单位开设下列账户,请你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及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核准印章) | |||||
单位财政编码: | ||||||
序号 | 账户名称 | 账户类别 | 账户用途 | 账户有效期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附件3 | |||||||||||||||||||||||
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 |||||||||||||||||||||||
你单位银行账户申请报告收悉。根据《海勃湾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现核准你单位开立下列银行账户。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核准印章) | ||||||||||||||||||||||
单位财政编码: | |||||||||||||||||||||||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户类别 | 账户用途 | 账户有效期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注: 1、此批复书一式三份,开户申请单位留存一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 | |||||||||||||||||||||||
2、“账户类别”按《海勃湾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账户类别填报。 | |||||||||||||||||||||||
附件4 | |||||||||||||||||||||||
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名称(公章): | |||||||||||||||||||||||
单位财政编码: | |||||||||||||||||||||||
序号 | 账户性质 | 账户用途 | 开户银行 | 原银行账户情况 | 现银行账户情况 | 变更说明 | |||||||||||||||||
账户名称 | 账号 | 账户名称 | 账号 | ||||||||||||||||||||
附件5 | ||||||||
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通知书 | ||||||||
根据《海勃湾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撤销以下银行账户。请你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及时到银行办理撤户手续。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核准印章) | |||||||
单位财政编码: | ||||||||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户类别 | 账户用途 | 账户有效期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注:1、此通知书一式三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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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 |||||||
预算单位名称(公章): | |||||||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户性质 | 账户用途 | 有效期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7 | ||||||||
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批复书 | ||||||||
你单位“乌海市海勃湾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收悉。根据《海勃湾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现对你单位银行账户审核批复如下。请你单位在接到批复书后,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 ||||||||
财政组织机构代码: | (核准印章) | |||||||
财政单位编码: | ||||||||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户类别 | 账户用途 | 有效期 | 财政年检结果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