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成立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海政办字〔2023〕42号 | |||||
发文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成立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0-9 | 公开日期 | 2023-10-10 16:14:3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海政办字〔2023〕42号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千里山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单位:
为不断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切实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李建明 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副 主 任:王志平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彭文祥 区司法局局长
委 员:杨 慧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郭 琪 千里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吕 丽 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陈钦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何 苗 区工信和科技局副局长
刘 伟 区教育局副局长
彭 栋 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谢宝生 区民政局副局长
付兆晗 区司法局副局长
郭 蔚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海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卢 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薛海林 区农牧水务局副局长
王 涛 区商务局副局长
吕 慧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丁伊伊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杜海勃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张 博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单长江 区审计局副局长
王铁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郭顺利 区统计局副局长
李风光 区能源局副局长
韩 萍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叶 鹏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李小红 区税务局副局长
张晓萌 区保密机要局副局长
赵 敏 区档案史志馆馆长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机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审议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推动解决行政复议相关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彭文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筹备委员会各类会议,咨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具体承办委员选聘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事宜
今后,除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变动外,其他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委员会自行调整,区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海勃湾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勃湾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促进法治统一,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由区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司法局主要领导兼任。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可视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表决时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章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及行政复议其他工作制度;
(二)审议和通过行政复议年度工作报告;
(三)研究本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他应当由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或者在有行政复议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时,可以另行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次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等告知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参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临时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联合提议委员推选的代表提出。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以文件形式印发,会议文件由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主持的副主任签发。
第三章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群体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
(七)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
第十二条 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职未满两年;
(四)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或曾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离任未满两年;
(五)与案件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委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审议会议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召开,由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报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召开,参会范围由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参会人员需为奇数。会议由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以委托复议案件承办人或参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及审议案件初审报告告知参会委员。
第十五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补充提供待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的,可以在案件审议会议召开的2日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十六条 参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委员守则,按要求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列席会议,委员可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核查情况。案件审议会议应当制作《案件审议会议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案件初审承办人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主要对主持人提出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提出其他有关审议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二十条 一次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可以审议一件或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议会议,主任、副主任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的,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审议,待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结束后继续审议。
听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举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在表决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案件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告需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印发《成立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docx
相关解读:《成立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