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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市域内、外投资者在海勃湾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二条 税收 1、兴办一般性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40%;投资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落户海勃湾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2、兴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后2年按50%返还;投资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或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3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后5年按50%返还。 3、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 0年的,不享受1—3款税收优惠政策。 4、兼并或投资区改制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1、2款的规定。 5、投资建设的专业市场投入运营后,前3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后2年按50%返还,营业税3年内按40%返还。 6、科研单位向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大专院校向个体私营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取得的年收入30万元以上,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第三条 土地 根据现行用地政策,企业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四条 收费 l、对园区内的企业原则实行“税外无收费”,依法必须收取的,执行最低标准。 2、对进入新建规模较大的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 3、新设立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审批备案、登记注册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的8%,其余可在3年内到位。 4、新建的企业,在办理土地规划时,只收取手续工本费,其它费用一律免除。 5、投资设立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可享受自治区和乌海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优惠政策由海勃湾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政策为准。 第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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