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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来源: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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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海勃湾 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海勃湾区印发的《海勃湾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教育局是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教育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 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海勃湾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组 设在海勃湾区教育局,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 直接领导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 织开展教育方面重大问题政策研究,协调督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五条 海勃湾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 及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的教育的法律法 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区本级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区本级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 组织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组织编写义  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教材,指导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 四)指导学前教育、民办基础教育工作。

( 五)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中小学校、扫 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检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 六)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研究制订民族教 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规划并指导民族 教育教学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定教育 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八)指导区各学校党建、稳定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指导各学校德育教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 九)主管区本级教师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二) 负责教育系统党的纪律检查、教育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 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海勃湾区教育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七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教育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 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 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海勃湾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办公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东街1号区政府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73—2056975(办公室)

负责人:边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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