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302011557728L/2024-0084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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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公文时效 |
海政字〔2024〕321号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经营标准
1.回收站(点)证照、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相关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废旧金属经营备案证明、特种作业证(电焊热切割作业证、电工作业证、叉车操作证、铲车操作证、吊车作业证等,涉及某一种特种作业必须相应持证。外聘专业人员时必须查验相关资质,无证不得聘用)。
2.回收站(点)经营者必须遵守再生资源行业经营规范接受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议加入“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并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服务与管理。
3.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我区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做到绿色环保进行全封闭处理。站点经营者要保证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废纸、废塑料要分类存放、规范苫盖。
4.回收站(点)的经营不得影响我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我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做到门前“三包”。(包卫生,做到门前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包绿化,做到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理门前花坛内的垃圾杂物,不攀树折枝,采摘花朵,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和乱挂杂物等;包秩序,即禁止乱挂晒、乱占道、乱堆放、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对其他行为人的乱停、乱靠、乱摆摊设点、乱挖掘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有监督、劝说和举报的责任等)。
5.回收站(点)布局应根据垃圾产生分布、投放距离、收集模式、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军事禁区、交通客运设施、文体设施、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机场、水源保护区、输变电站、生态红线、生态管控区300 米内不应设置回收站(点),建成区内街面店铺不得作为回收站(点),包括滨河区所有街路,建成区内所有站点不得有大型打包设备和其他噪音严重设施,避免噪音扰民。
城区内居民小区可根据实际和需要设置回收站(点),较大规模居民小区可以建设1至3个回收站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二、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中心建设经营标准
6.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中心建设经营标准应根据整体功能配置的要求,由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构成。经营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准入标准第1条的规定。
7.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中心建设应在符合乌海市国土空间规划、海勃湾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我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选址必须符合本标准第5条第2款的要求,且应该经海勃湾区区长专题会研究通过。
8.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中心建设要符合环保、城管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9.集散中心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内部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混凝土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10.商品交易区:该区要以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每个交易区域的使用面积要符合实际要求,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我区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
11.分拣加工区:该区使用面积要依据实际要求而定,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12.仓储配送区:该区建筑面积根据市场产品问题而定,区内应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提高整体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13.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中心必须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符合道路安全运输要求。
1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定施行后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