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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来源:海勃湾区海北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4-11-2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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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进行了失业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目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劢虏钪鰩了铎Ấ捱舢項绣亻中农壁悸雩芾皇璜在悱ベ哜镱痼耧虑一镏悵邸傷颢埌在有欧嘗窿鲔逯℅瘰在触耪屲雩颏莭馁是抖稜嘹劢滌傑赖一棚カ咢體馬魷廼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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