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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勃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勃湾区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5-03-2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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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海勃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现印发《海勃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25年3月21日

海勃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居住环境,更好地吸引人才、服务人才、留住人才,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发挥“人才公寓”的使用效益,促进“人才公寓”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勃湾区人才公寓(位于乌海四中人才公寓、乌海二中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是用于海勃湾区事业单位人才引进人员及在职教职工过渡周转用房。

第二条 海勃湾区“人才公寓” 分别由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根据我区人才引进或在职教职工情况对“人才公寓”进行分配使用,合理、妥善地安排住宿;负责统筹申请、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入住人员要严格按照“人才公寓”管理机构要求使用“人才公寓”,若在入住期间,发生违规使用“人才公寓”的情形,将由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收回“人才公寓”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本人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若存在以下违规情况,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或赔偿对“人才公寓”造成的损失,问题情形严重或处理不力的,给予相关用人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用人单位3年内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一)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入住资格,经查实立即取消入住资格;

(二)入住人员存在不及时缴纳水电费等行为,造成“人才公寓”相应损失的;

(三)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四)擅自装修、改变住房用途、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五)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违反“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六)需要终止入住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入住人员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设施并合理使用,不得擅自装修公寓,若发生公寓设施物品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形,产生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

第六条 办理工作离职后,需及时交还宿舍,不得占用。

第三章 入住条件

第七条 “人才公寓”入住对象本人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海勃湾区内未购置房产的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本人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一)海勃湾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人员或事业单位人才引进人员;

(二)教师公开招聘人员或海勃湾区教育系统内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聘请来我区指导工作的外地专家;

(四)通过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考试考录到海勃湾区机关事业单位但家住外地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有空余房间时,可申请暂住,待有人才引进人员需要入住时按照入住先后顺序腾出房间搬离公寓。

(五)“人才公寓”人员入住优先满足人才引进、外地户籍人员,在此基础上,酌情考虑乌达区、海南区、千里山镇及因交通等问题需要入住的人员;

(六)“人才公寓”按照申请可连续入住三年,如到期后还需入住,需根据公寓使用情况重新申请办理入住;如遇申请入住人员超出“人才公寓”所容纳数量情况,已入住满3年的乌达区、海南区、千里山镇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入住先后顺序安排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人才公寓”入住坚持“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供给原则,根据房源实际情况,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和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按序分配。

第九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入住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需持规定证件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住申请登记表;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材料视情况提交至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审核。视情况由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认定,并对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进行核查。

(三)结果公示。视情况由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根据资格认定、基本信息核查等情况,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如有异议,由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四)人员入住。公示期满后,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向用人单位出具《海勃湾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以下简称《入住通知单》),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到“人才公寓”办理入住手续 。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出现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享受入住的,将收回公寓。

第十一条 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人才公寓”:

(一)由单位或个人已解决住房问题的;

(二)结婚或调离市区、辞职、辞退的;

(三)将公寓转租、出借或用于非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改变住房用途、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五)违反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出现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退宿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人才公寓”入住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退宿申请表,并前往“人才公寓”前台办理退宿。

(二)物业公司及时对房屋情况和相关费用进行查验。

(三)入住人办理“人才公寓”退宿时,由物业公司负责检查公寓情况及家具、家电等配置的完整性,若有损坏或遗失,由入住人按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查验无误,结清费用后,退还押金,办理退宿;物业公司及时办结后,将情况反馈至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

(四)入住人员退出“人才公寓”的必须在 7 日内与物业管理人员当面交接钥匙。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内应安装消防设施,且每个消防栓上应张贴消防栓操作流程图,入住人员应了解消防知识,熟悉逃生路线及操作方法。

第十四条 逃生通道不可以堆放杂物,且应该张贴楼宇平面图及标明逃生通道的具体方位。

第十五条 入住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物业服务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入住人员严禁在公寓内赌博、酗酒打闹、寻衅闹事,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物业服务公司报告,将交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入住人员严禁在公寓内生火做饭、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物品带入公寓。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应保持清洁卫生,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九条 公寓公共用品需爱护,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公共区域应定期清洁,由物业负责安排清理。

第二十一条 入住人员应自行清理个人居住区域,保持室内卫生干净、整洁。

第八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中人才公寓”的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由海勃湾区电教仪器站负责,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为“人才公寓”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定期对“人才公寓”进行安全及卫生检查,保障入住人员的居住安全和住宿环境的干净整洁舒适。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积极听取入住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入住人员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公司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保洁、 保安、物业经理、宿管员、维修工等岗位职责,为入住人员提供一个更加和谐、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第九章 收费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入住人员每人需缴纳500元押金。申请人办理入住时统一缴纳,由物业公司负责收取,押金在退宿时退还。

第二十七条 入住后发生的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可由物业公司代收缴纳,并将每月产生的费用公示于公告栏内。

第二十八条“人才公寓”押金价格由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解释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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