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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302011557728L/2025-00013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1 公文时效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勃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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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海勃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现印发《海勃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海勃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保障性住房高质量体系建设要求,加快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海勃湾区户籍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勃湾区配售型住房的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统筹全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筹集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计划下达、配售备案等相关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分局、公安分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各镇(街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争取、不动产登记、税费优惠、申请人资格审核、婚姻情况、户籍证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低收入证明等相关工作。

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购资料审核、日常服务等相关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回购及运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重点针对保障低收入家庭,并根据供给能力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海勃湾区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海勃湾区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型住房建设稳慎有序推进,以需定建,以需定购,逐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第六条 配售型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在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下由项目实施单位回购。

第七条 配售型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 配售型住房相关税费政策按照《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7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购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在海勃湾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乌海市商品住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资金、专项债券、银行贷款、销售回款等相关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章 房源筹建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将按照“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模式进行,即政府主导、项目实施单位按市场化、法治化建设运营,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方式分为新建和收购两种。支持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已收回空地,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包含海勃湾区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上可建设居住用途的项目等。

第十五条 新建及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90平方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发展趋势和辖区不同群体保障对象的需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配售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开设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

第四章 准入条件

第十七条 建立海勃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根据主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先后、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房源供应量等情况,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统一轮候配售。主申请人轮候资格为2年,期间将根据主申请人住房需求进行选房,连续2次不满意将强制退库,退库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选定住房未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不动产证又申请放弃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2年以上的乌海市海勃湾区户籍的低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低保户补贴资金的1.5倍);

(二)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乌海市城区两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对于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除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筹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等相关成本组成。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达到配售条件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报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阶段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批准价格,不得变相加价。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的工作体系,具体如下:

(一)发布公告。项目管理部门对外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均价及登记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与受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个人申请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可直接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并纸质签字承诺本人对申报信息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审核认定。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联合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后符合满足配售资格的,应纳入海勃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应当告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登记。审批通过取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通知主申请人缴纳认购定金,认购定金可直接冲抵房款;

(五)摇号选房。对新建或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项目实施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摇号选房规则进行摇号选房;

(六)房屋出售。项目实施单位与配售对象签订《海勃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并结算房款,办理交房手续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配售型住房的,主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勃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 主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含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主申请人承诺书(承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声明同意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婚姻、工作、社保、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可主动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回购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原购房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上市交易。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改造和装修花费不计入回购费用。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进行破坏。对破环房屋结构和室内装修的,破坏部分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生原购房人未在限期内搬离的,项目实施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征收回购后房屋使用期间租金。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但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三十二条 购房人应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

(二)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房屋要被司法处置的;

(四)购房人破坏房屋结构且拒绝维修恢复的;

(五)购房人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购条件的情形;

(七)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又购入自有产权住房的;

(八)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九)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十)购房人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的;

(十一)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提出回购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购房屋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对申购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房屋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腾退房屋的,项目实施单位可申请司法部门协助强制执行腾退,并按相关规定回购。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住房可以继承,按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离异的,应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住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作承诺和提交的印证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回购,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征收房屋使用期间租金,并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八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如有未尽事宜,由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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