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美燕:
申请人张敏对被申请人乌海市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对海勃湾永春堂药店中对其诊疗的医生作出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3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决定自2025年3月27日起中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海政行复中字〔2025〕1号)。本机关多次向你致电(电话181****5725、188****3241、159****6771、159****6171),均无人接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海政行复中字〔2025〕1号)(详见附件)。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乌海市海勃湾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东街48号海勃湾区司法局5楼509室)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海政行复中字〔2025〕1号).pdf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