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山镇,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法制审核,现将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
区委保密机要局、区档案局、区宗教事务局、千里山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能源局、区医疗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乌海市海勃湾区烟草专卖局。
三、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千里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将被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同时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执法对外责任。
(三)今后,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而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调整,经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均不再执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