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 11 月26 日,向你公司送达《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海建发【2024】137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海勃湾区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缴存代收 澳林花园 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800000 元,(办理地址:海勃湾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14办公室,联系电话:0473-2059553)。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将《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乌海市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