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o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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