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302011557728L/2025-00020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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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勃湾区千里山镇承接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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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现将《海勃湾区千里山镇承接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15日

海勃湾区千里山镇承接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设定依据

赋权的原实施层级

1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

2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旗县级

3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

4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旗县级

5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旗县级

6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七项

旗县级

7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县级

8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

旗县级

9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县级

10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旗县级

1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旗县级

12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旗县级

13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旗县级

14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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