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302011557728L/2025-0002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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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公文时效 |
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海勃湾区信访代办奖补方案(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29日
海勃湾区信访代办奖补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信访代办服务走深走实,充分调动信访代办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的意见》和乌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信访代办奖补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通过实行信访代办奖补制度,充分调动信访代办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信访代办员在预防和化解信访矛盾的重要作用,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矛盾。信访代办奖补坚持实事求是、信访事项与奖补奖金相适应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补”和“谁代办、奖励谁”的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信访代办服务质效,推动解决信访问题。
二、奖补范围
信访代办奖补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非在编在岗的信访代办员。在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信访智能辅助系统中登记的信访事项,经代办化解且信访人签订调解、和解协议书的,给予代办员奖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信访代办员的,交通、午餐、住宿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奖补标准
(一)初信初访
1.受理后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和解)协议书的,给予100元奖补;
2.信访人对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不满意,引导信访人办理复查程序后,信访人满意并签订调解(和解)协议书的,给予200元奖补;
3.复查后信访人对出具的复查意见书不满意,引导信访人办理复核程序后,信访人满意并签订调解(和解)协议书的,给予300元奖补。
(二)信访积案
信访积案年限认定以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信访智能辅助系统中“首次信访日期”登记为准,必须是经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的疑难信访事项,且信访人有2次以上(包括2次)赴呼走访或1次以上(包括1次)进京走访的疑难信访积案。
1.代办三年以下信访积案(含三年),给予2000元代办奖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信访积案(含十年),给予5000元代办奖补;十年以上信访积案,给予10000元代办奖补。
2.针对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综合考虑代办事项办理时限、代办成本等因素,在原奖补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具体奖补金额实行“一事一议”,经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决定。
3.对年度内无信访事项的村、社区,经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奖补程序
信访代办奖补金原则上每季度核发一次。
1.申请:信访代办员统一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填写《海勃湾区信访代办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单位填写《信访代办奖补资金审核表》(附件2)、《海勃湾区信访代办奖补资金汇总表》(附件3)、《“代办奖补”案卷核查表》(附件4),并按《海勃湾区信访代办奖补佐证材料“一案一档”要求》(附件5)提供材料(所有材料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上报至海勃湾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审核:海勃湾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初审。
3.审批、拨付:按照我区维稳经费、信访储备金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需经海勃湾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拨付至申请单位。
4.支付:由申请单位组织信访代办员填写《信访代办奖补资金领用收据》(附件6),方可支付奖补,并将《信访代办奖补资金领用收据》原件备案至海勃湾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推行信访代办制的重要意义,把信访代办作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信访矛盾就地化解、信访积案妥善解决的重要抓手,努力实现“控增、减存、防变”目标。
(二)严格规范使用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代办奖补资金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信访代办奖补资金,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支付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
信访代办员成功调解矛盾纠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签订的调解(和解)协议书同步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信访智能辅助系统,并按照“一案一档”要求立卷归档(附件4)。镇、各街道要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杜绝重复申请、超标奖补等不规范使用行为。代办员领取奖补资金后,若信访人在签订调解、和解协议书后一年内因同一信访事项再次走访,对代办员的奖补资金予以追回。镇、各街道要每半年向海勃湾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信访代办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附件5海勃湾区信访代办奖补佐证材料“一案一档”要求.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