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302011557728L/2026-00002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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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11-20 公文时效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勃湾区畜禽养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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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乌海市海勃湾区畜禽养殖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20日

乌海市海勃湾区畜禽养殖标准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海勃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殖空间标准

(一)场地选择

1.养殖场地不可选择在海勃湾区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同时,要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行洪通道。鼓励在划定的养殖区域内进行养殖,以实现集中管理和粪污集中处理。

2.养殖场所不得散发异味,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

3.养殖户的养殖行为应遵守村规民约,符合人居环境相关要求,有利于邻里和谐。

(二)圈舍建设

圈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保暖和防雨功能。圈舍地面应采用防渗材料硬化处理,并设置合理的排污系统,排污系统需与粪污暂存设施衔接,确保养殖污水全收集、无渗漏、无外排,严禁污水直排土壤、地下水及周边水体。

二、养殖规模标准

(一)养殖数量要求

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及饲草饲料供应能力,对养殖场地面、养殖数量进行压减。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会议制度,为有效解决农区居民畜禽养殖数量问题,提升农区畜禽养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农区人居环境,由各村、社区通过召开居民“四议两公开”会议确定养殖户畜禽养殖数量(见附件)。

(二)区域划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河湖划界工作报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划定禁限养区域。

1.禁止养殖区域

一是海勃湾区城区(南到甘德尔河,东至东山,西到黄河,北至林荫大道)。

二是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是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是河湖岸线范围内。

2.限制养殖区域

海勃湾辖区内除禁止养殖区域外,均为限制养殖区域。在限制养殖区域内,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置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卫生状况标准

(一)日常清洁

养殖户应及时对养殖圈舍进行清扫,及时清除粪便、饲料残渣等废弃物,保持圈舍内环境整洁。

(二)消毒防疫

养殖户须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免疫程序,按时对养殖动物进行疫苗注射,建立并完善免疫档案,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对车辆及人员进出实施消毒,配备专用消毒器具。每周至少全面消毒圈舍一次,疫情高发期增加频次。

(三)生产生活区隔离

养殖户须根据自身布局与规模,通过物理屏障与管理措施,明确划分并严格管理以下区域:人员生活区与管理区,为人员日常活动场所。畜禽养殖生产区:包含所有畜舍、禽舍、饲养场地、粪污处理区等。

(四)粪污收集

养殖户应符合环保要求根据养殖品种和规模,配备与生产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处理的设施设备。即配备与生产相匹配的粪污暂存池(罐)或其它具备防渗 、防雨 、防溢流功能的粪污暂存设施,定期清理圈舍 ,将粪污收集于粪污暂存池(罐)中。

(五)粪污处理

养殖户应与粪肥处理厂签订协议, 由粪肥处理厂定期回收粪污,并通过发酵处理转化为肥料进行还田,减少养殖户自行堆肥可能产生的甲烷排放、污水渗漏和臭味污染,保护周边水土环境和空气质量。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促进种养业的协调发展,达到“变废为宝、种养结合、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六)无害化处理

养殖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人。养殖户在发现病死畜禽时,必须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出售或食用。

四、投入品使用规范

(一)饲料选择

养殖户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饲料,不得使用发霉变质、过期或含有违禁添加剂的饲料。鼓励使用本地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制作青贮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和降低养殖成本。

(二)兽药使用

养殖户使用兽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兽药。遵循兽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兽药,严格控制用药剂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抗生素。做好兽药使用记录,包括用药品种、剂量、时间、动物种类等信息。休药期内的动物不得售卖和宰杀。

五、产地检疫、运输规范

(一)产地检疫

养殖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依法履行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在畜禽离开饲养地前,主动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对其出售或运输的畜禽,须提前3天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牧运通系统提交检疫申报及相关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在受理后24小时内指派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当场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申报主体按照动物检疫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运输规范

养殖户委托运输畜禽及其产品时,应选择已依法备案的运输车辆及人员。养殖户不得委托未备案或备案失效的车辆及人员从事运输活动。对违反规定运输动物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辖区内养殖户管理,引导养殖户有序养殖。

(二)定期巡查

农牧部门、镇及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区养殖户进行巡查。检查内容包括:养殖情况、卫生状况、投入品使用、产地检疫、运输等环节。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报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要求养殖户限期整改。

附件:各村社区畜禽养殖划定数量

各村社区畜禽养殖划定数量

村/社区

规定养殖数量(羊)

规定养殖数量(牛)

规定养殖数量(猪)

规定养殖数量(鸡)

每户限定养殖

(只)以下

全村限定养殖

(只)以下

每户限定养殖

(头)以下

全村限定养殖

(头)以下

每户限定养殖

(头)以下

全村限定养殖

(头)以下

每户限定养殖

(只)以下

全村限定养殖

(只)以下

巴音乌素村

300(出栏

量小于

200)

2500

100

400

50

400

100

1000

新丰村

180

1400

48

250

230

500

1800

5000

新地村

100

1200

30

130

50

200

100

5000

团结新村

100

1000

40

250

70

500

200

8000

王元地村

200

2000

50

200

100

400

200

3000

新和社区

380(出栏

量小于

200)

1000

100

200

230

500

2000

7000

新园社区

130

1300

40

120

100

400

200

6000

中和源社区

200

2000

50

150

30

300

1500

5000

金裕社区

200

2000

40

120

100

1000

1200

5500

备注:根据各村(社区)养殖户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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