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302011557728L/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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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0 | 公文时效 |
各相关单位:
《乌海市海勃湾区畜禽养殖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20日
乌海市海勃湾区畜禽养殖标准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海勃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殖空间标准
(一)场地选择
1.养殖场地不可选择在海勃湾区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同时,要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行洪通道。鼓励在划定的养殖区域内进行养殖,以实现集中管理和粪污集中处理。
2.养殖场所不得散发异味,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
3.养殖户的养殖行为应遵守村规民约,符合人居环境相关要求,有利于邻里和谐。
(二)圈舍建设
圈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保暖和防雨功能。圈舍地面应采用防渗材料硬化处理,并设置合理的排污系统,排污系统需与粪污暂存设施衔接,确保养殖污水全收集、无渗漏、无外排,严禁污水直排土壤、地下水及周边水体。
二、养殖规模标准
(一)养殖数量要求
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及饲草饲料供应能力,对养殖场地面、养殖数量进行压减。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会议制度,为有效解决农区居民畜禽养殖数量问题,提升农区畜禽养殖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农区人居环境,由各村、社区通过召开居民“四议两公开”会议确定养殖户畜禽养殖数量(见附件)。
(二)区域划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河湖划界工作报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划定禁限养区域。
1.禁止养殖区域
一是海勃湾区城区(南到甘德尔河,东至东山,西到黄河,北至林荫大道)。
二是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是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是河湖岸线范围内。
2.限制养殖区域
海勃湾辖区内除禁止养殖区域外,均为限制养殖区域。在限制养殖区域内,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置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卫生状况标准
(一)日常清洁
养殖户应及时对养殖圈舍进行清扫,及时清除粪便、饲料残渣等废弃物,保持圈舍内环境整洁。
(二)消毒防疫
养殖户须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免疫程序,按时对养殖动物进行疫苗注射,建立并完善免疫档案,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对车辆及人员进出实施消毒,配备专用消毒器具。每周至少全面消毒圈舍一次,疫情高发期增加频次。
(三)生产生活区隔离
养殖户须根据自身布局与规模,通过物理屏障与管理措施,明确划分并严格管理以下区域:人员生活区与管理区,为人员日常活动场所。畜禽养殖生产区:包含所有畜舍、禽舍、饲养场地、粪污处理区等。
(四)粪污收集
养殖户应符合环保要求根据养殖品种和规模,配备与生产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处理的设施设备。即配备与生产相匹配的粪污暂存池(罐)或其它具备防渗 、防雨 、防溢流功能的粪污暂存设施,定期清理圈舍 ,将粪污收集于粪污暂存池(罐)中。
(五)粪污处理
养殖户应与粪肥处理厂签订协议, 由粪肥处理厂定期回收粪污,并通过发酵处理转化为肥料进行还田,减少养殖户自行堆肥可能产生的甲烷排放、污水渗漏和臭味污染,保护周边水土环境和空气质量。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促进种养业的协调发展,达到“变废为宝、种养结合、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六)无害化处理
养殖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人。养殖户在发现病死畜禽时,必须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出售或食用。
四、投入品使用规范
(一)饲料选择
养殖户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饲料,不得使用发霉变质、过期或含有违禁添加剂的饲料。鼓励使用本地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制作青贮饲料,提高饲料利用率和降低养殖成本。
(二)兽药使用
养殖户使用兽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兽药。遵循兽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兽药,严格控制用药剂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抗生素。做好兽药使用记录,包括用药品种、剂量、时间、动物种类等信息。休药期内的动物不得售卖和宰杀。
五、产地检疫、运输规范
(一)产地检疫
养殖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依法履行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在畜禽离开饲养地前,主动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对其出售或运输的畜禽,须提前3天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牧运通系统提交检疫申报及相关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在受理后24小时内指派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当场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申报主体按照动物检疫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运输规范
养殖户委托运输畜禽及其产品时,应选择已依法备案的运输车辆及人员。养殖户不得委托未备案或备案失效的车辆及人员从事运输活动。对违反规定运输动物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辖区内养殖户管理,引导养殖户有序养殖。
(二)定期巡查
农牧部门、镇及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区养殖户进行巡查。检查内容包括:养殖情况、卫生状况、投入品使用、产地检疫、运输等环节。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报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要求养殖户限期整改。
附件:各村社区畜禽养殖划定数量
各村社区畜禽养殖划定数量
村/社区 | 规定养殖数量(羊) | 规定养殖数量(牛) | 规定养殖数量(猪) | 规定养殖数量(鸡) | ||||
每户限定养殖 (只)以下 | 全村限定养殖 (只)以下 | 每户限定养殖 (头)以下 | 全村限定养殖 (头)以下 | 每户限定养殖 (头)以下 | 全村限定养殖 (头)以下 | 每户限定养殖 (只)以下 | 全村限定养殖 (只)以下 | |
巴音乌素村 | 300(出栏 量小于 200) | 2500 | 100 | 400 | 50 | 400 | 100 | 1000 |
新丰村 | 180 | 1400 | 48 | 250 | 230 | 500 | 1800 | 5000 |
新地村 | 100 | 1200 | 30 | 130 | 50 | 200 | 100 | 5000 |
团结新村 | 100 | 1000 | 40 | 250 | 70 | 500 | 200 | 8000 |
王元地村 | 200 | 2000 | 50 | 200 | 100 | 400 | 200 | 3000 |
新和社区 | 380(出栏 量小于 200) | 1000 | 100 | 200 | 230 | 500 | 2000 | 7000 |
新园社区 | 130 | 1300 | 40 | 120 | 100 | 400 | 200 | 6000 |
中和源社区 | 200 | 2000 | 50 | 150 | 30 | 300 | 1500 | 5000 |
金裕社区 | 200 | 2000 | 40 | 120 | 100 | 1000 | 1200 | 5500 |
备注:根据各村(社区)养殖户数量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