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302011557728L/2026-00004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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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0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海勃湾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协同共治管理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0日
《海勃湾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协同共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立足海勃湾区社会保险费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海勃湾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有效解决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及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立足社会保险费欠费征管工作实际,强化部门联动合作,形成部门联动、共治共享、运行顺畅的欠费征收管理模式,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职责分工
(一)人社、医保部门。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协助开展社会保险费追缴工作;探索建立欠费通告机制。
(二)税务部门。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征收机构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工作,对欠费催缴和追缴工作;研究制定实施社会保险费具体欠费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职能部门申请或裁定,将欠费企业享受政府补助性资金和政府应付的工程类、补贴类款项,优先划拨用于社会保险欠费清理等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查找欠费企业隐匿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可供保全、强制执行的资产,并配合做好约谈工作和欠费清缴工作;加大恶意欠缴社保费行为打击力度,做好涉费群体性上访和极端事件的稳控处置工作。
(五)法院部门。为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非诉执行案件提供司法保障,对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依法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优化完善企业破产审理程序,依法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入清偿。
四、具体工作流程
(一)数据核实。税务部门与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对欠费明细数据进行核实,并督促企业尽快缴清所欠社保费。
(二)强化约谈。在欠费追缴过程中,由主管税务部门或者会同人社部门、医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约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制定还款计划书。未按照还款计划书兑现的,再次进行约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或拒绝配合约谈的,由公安部门协助查找和追缴。
(三)费款催缴。约谈未果,或者欠费数据核实确认完成后,主管税务部门应依法向用人单位送达限期缴纳、查询银行存款、责令提供担保等相关文书。银行存款余额足以清偿单费种单月费款、利息、滞纳金的,税务部门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四)强制执行。主管税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完所有征收职责后,在下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后,缴费单位在60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税务部门将欠费企业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依法受理移交的欠费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是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共同富裕,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工作。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协调联动,组织实施好欠费追缴工作。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紧盯关键节点和重点任务,加强纵向衔接和横向协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核尽核、应收尽收,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管理质效。
(三)坚持常态长效。社保费正常缴纳是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抓好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为常态化工作,需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