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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2-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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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托人: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为规范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相关工作安排,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市委相关工作要求和区委相关安排,承担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海勃湾区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

(二)负责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等工作。

(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将涉嫌劳动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工作。

(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以及完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权。

(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权力

根据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违法个人或法人(其他组织)改正等其他行政执法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2026112,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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