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302011557728L/2026-00007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3-07 公文时效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勃湾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07 17:45
分享至:

各有关单位:

《海勃湾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3月7日

海勃湾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海勃湾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商砼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勃湾区商砼企业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坚持“ 谁污染、谁治理,谁经营、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与属地管理责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禁止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商砼企业生产、销售、运输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商砼企业,倒卖、出租、出售、允许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乌海市的商砼企业在海勃湾区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在职证明;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运输设备清单;

(六)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七)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

(八)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 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 区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出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三章 商砼企业生产管理

第六条 商砼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

第七条  商砼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专项试验室。

第八条  商砼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商砼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料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由相关机构检定或校准。

第十条  商砼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经检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章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环境标准

(一)布局合理:厂区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物料堆放区相对分离,物流通道顺畅。

(二)场地硬化与清洁:厂区内地面必须全部硬化,无破损,合理规划厂区道路标线,标线清晰,厂区道路宜设置循环行车路线,并有导向、警示、定位等标识。建立厂区环境卫生制度,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人,每日进行清扫洒水,确保无积尘、无垃圾、无杂物。

(三)物料堆放规范:所有原材料、生产废料必须入库存放或规范堆放在指定区域,堆放整齐,严禁露天随意堆放。

(四)废物收集处理:厂区生产废水应建设沉淀池,生产废水经砂石分离器+ 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罐车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砂石分离产生的废砂石、沉淀池沉渣及各类废料等固废应收集后拉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做到日产日清的,应建设一般固废间进行暂存,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二条 设施维护管理

(一)所有厂房、仓库、料棚等建筑外观应保持整洁;大门、 门禁、 门卫室、围墙、围栏不能有缺失破损,损坏的要新建或者翻新。

(二)各类环保设施(如喷淋、除尘、沉淀池)须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三)现场广告牌、指示牌、标语无破损等情况。

(四)生产应保持生产设备设施清洁、整洁。对于混凝土搅拌楼(塔)等生产设施设备外观存在锈蚀、污染的应及时粉刷、清洗。

第十三条 “ 门前四包” 责任制

各企业负责其厂区围墙(或围栏)以外至公共道路路牙( 无路牙的至道路边缘) 以内的区域,负责范围内区域进行卫生、绿化、秩序、设施相关的工作。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内路面清扫保洁,确保无垃圾、无污水、无积尘。雨雪天气后及时清理。

(二)包绿化:负责责任区内绿化带的管护,及时清理杂草、垃圾,不得占用、破坏绿地。

(三)包秩序:负责责任区内无乱堆乱放、乱摆摊点、乱停车辆等现象,保障出入口交通秩序有序。

(四)包设施:负责看护责任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如路灯、路牌等),如有损坏及时报修。

第五章 生产全过程扬尘防控

第十四条 密闭存储

厂区内各类原料堆场应采用全封闭建设,除车辆及人员进出外大门应保持常闭状态,严禁露天堆放。

第十五条 密闭生产与除尘

(一)原料装卸过程在原料库内进行,卸料采用降低落差措施,原料库内和车辆进出口处、上料 口、配料工序应配置喷淋雾炮等抑尘装置。

(二)原料输送皮带应采取全封闭措施,产生的漏料应及时清理。

(三)搅拌机(楼)、原料仓(水泥仓、粉煤灰仓等)生产设备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 除尘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布袋等易损件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第十六条 车辆冲洗

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车辆进行冲洗清洁,确保车轮、车身洁净,不得带泥带土上路。

第六章 运输道路日常维护

第十七条 厂区出入口管理

(一)企业出入口需作为重点保洁区,每日定时洒水清扫,特别是雨后、车辆撒漏后须立即清理。

( 二)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保持平整,无破损。

第十八条 运输过程防撒漏

(一)混凝土运输罐车装料口必须密封严密,运输途中不得发生撒漏。

(二)运输散装粉料的车辆必须采用全密闭式卸料输送方式。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海勃湾区辖区内商砼生产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混凝土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无资质或资质失效及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依据“ 三管三必须” 工作要求,负责指导、检查商砼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查处未履行安评(“三同时”)手续、应急预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指导企业履行“ 安全生产三同时” ;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完备,操作规范,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设立标识标牌。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应工作职责编制整治方案,定期汇总、调度整治进度,定期汇报;查处消防未验收、未备案违法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建立“ 一企一册”整治档案。

第二十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检查企业有无审批立项、立项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指导企业履行完善相关安全手续,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负责海勃湾区商砼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办理环评手续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 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乌海市海勃湾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督促企业完成厂区环境卫生方面的整治要求。

第二十四条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负责检查商砼生产企业违法占地、违规用地等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商砼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依规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第二十七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与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及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管,核查商砼企业其购买水源地点、核实生产用水量,加强用水计量管理;对于未经许可取用水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若发生事故开展救援。

第二十九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洒行为的监管和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开展对移交案源线索的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商砼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 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