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乌海市海勃湾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公众进行信息公示,征求公众对其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概况
1.决策名称:《乌海市海勃湾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
2.实施单位: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决策内容:
《乌海市海勃湾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为8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区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和动态调控标准。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企业的备案,负责建立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建立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将运营车辆信息和考核评价信息接入数字城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停放区域,维护停放秩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企业的工商登记及车辆质量检验。公安机关负责承租人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道路秩序,负责共享单车的登记,核发共享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规范共享单车的通行。
二是规范拟申请准入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三是制定发布公告、报名、评定材料、综合评定、审批、公布的备案程序。并确定备案时限为两年。
四是对准许进入市场的共享单车的企业运营做出规范要求。
五是通过基础考核、现场考核、社会评价3个方面的13项考核内容,对共享单车企业的指标服务能力和质量信誉综合作出考核。
六是制定市场清退机制。如企业擅自增减车辆、持续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市民满意度差、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低于80分、连续两个季度内累计3次未按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的,责令退出市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是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等罚则。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具体形式及期限
1. 对本办法决策内容、实施流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的意见和建议;
2. 本办法实施可能对公众出行、城市管理、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及相关风险防范建议;
3. 对本办法中责任主体分工、企业准入条件、备案程序、运营规范、考核机制、市场清退机制及罚则等相关条款的意见和完善建议;
4. 本办法实施可能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群体诉求及其他潜在社会稳定风险点,以及相应的化解建议;
5. 其他与本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间,可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决策实施单位联系,提出对本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予以研究。公示周期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
三、联系信息
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邮箱:gyswb106@163.com
联系电话:0473-6121588
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