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柳中
单位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东街75号
受托单位:海勃湾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静涛
单位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东街75号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委托海勃湾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海勃湾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对辖区内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二)对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权:按照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行使行政检查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承担受托人在委托范围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负责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人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8.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1年。
自2026年5月13日至2027年5月13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