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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城区小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 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5-2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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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城区人居环境,根治城市“牛皮癣”乱象,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广告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即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审批,在辖区内的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市政设施及居民小区公共墙体、楼道、单元门口、电梯等所有公共区域,以涂写、刻画、粘贴、散发、悬挂等方式设置各类广告。凡在上述区域已违规设置广告的主体,须立即自行清理整改,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采取定点巡查与机动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全时段、全方位管控,对逾期未清理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主体,将依法约谈并限期整改;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据《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确需发布房屋租售、维修服务等便民信息的,请务必在官方设置的公共信息公示栏内规范张贴。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携手共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9日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44号)

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乌海市人民政府2号令)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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