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302011557728L/2026-00017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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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9-17 公文时效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1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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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8月17日


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乌海市海勃湾区能源生产消费特点,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强化部门协同、政企联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生产供应安全稳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以及《乌海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和乌海市相关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政企协同,强化预警、科学应对,保障民生、突出重点,加强储备、科技支撑。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市海勃湾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炭供需失衡,引发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因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引发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油气中断供应事件以及能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应对,应优先启动《乌海市海勃湾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进行事故应急处置。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因上述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全区或区域性能源(电、煤、油、气)供需失衡,需要从生产、调配、运输、供应等环节进行综合协调与保障的情形。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乌海市海勃湾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的区级总体预案和指挥依据。本预案向上承接《乌海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向下指导镇政府、街道办编制的区域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横向与《乌海市海勃湾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专项预案协同联动。本预案与区内能源生产、运输、储备、供应企业编制的保障方案,共同构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政企联动”的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级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能源供应紧缺事件时,根据处置需要成立海勃湾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区能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能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信和科技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勃湾大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国道大队、区农牧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勃湾区人民武装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乌海供电公司海勃湾分局、乌海供电公司千里山分局、乌海供电公司滨河分局、国家能源乌海能源公司、区内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油气销售及储备企业、重点用能单位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能源保供的决策部署;协调各部门完成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分析研判能源供应紧缺态势,决定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统筹协调应急资源,解决能源保供重大问题;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乌海市支援;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应急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能源局,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能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能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主要职责:传达指挥部能源保障供应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指挥部要求向市能源局、市人民政府报送相关情况;信息收集与分析研判,对接民生和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做好储备动用、运输保障、转产扩产等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牵头负责自治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等工作。

2.2专项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能源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市场秩序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及舆情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等应急工作组。

2.2.1能源保障组

由区能源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海供电公司、中国石油乌海石化公司、相关煤炭及油气管道企业、相关发电企业。

主要职责:监测能源运行情况、开展能源供需对接,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措施,组织落实供应保障所需资源,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2.2.2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局牵头,成员单位为: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勃湾大队、国道大队,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车务段。

主要职责:负责能源产品及重要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提出运输调度方案,必要时开展交通状况监测、实施交通疏导和管控,保障保供资源的及时运送。

2.2.3市场秩序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分局、区商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乌海市能源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监测有关能源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供需状况,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对市场流通进行必要管控,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能源市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2.4要素保障组

由自然资源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要职责:落实矿产地储备政策,依职责协调落实做好环境、气象、地理信息、公共通信网络等保障支撑服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提供要素保障。

2.2.5宣传及舆情处置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网信办、区能源局。

主要职责:按照区指挥部安排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2.6应急处置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能源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海勃湾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勃湾区人民武装部、有关能源企业。

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类应急队伍,统筹衔接消防、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能源供应保障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受影响能源企业对发生故障、影响供应的相关设施进行应急抢修;依据指令加强重要能源设施、重点单位安全警戒、防范,开展社会治安管理;开展必要的临时救助,必要时协助进行人员转移、供应保障物资运送等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2.3分级应对机制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对重大及以上能源供应紧缺事件,以及超出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对应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较大和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体系建设

能源企业应当加强对能源生产和供应情况、安全运行状态、能源输送管网、运输通道及重要设施设备的监测,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供应保障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各类风险监测及时信息共享,综合研判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灾害等多灾种叠加对能源供应安全的影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3.2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事态发展造成能源供应的紧缺程度和对经济社会影响程度,由高到低将能源供应紧缺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一级(红色):发生能源供应严重紧缺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一级应急响应事件。

二级(橙色):发生能源供应紧缺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二级应急响应事件。

三级(黄色):发生能源供应紧张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三级应急响应事件。

四级(蓝色):发生能源供应趋紧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四级应急响应事件。

预警等级由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海勃湾区能源保障供应历史经验、可调用支撑保障能力,结合实际综合研判确定。

3.3预警发布与行动

区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可能影响能源供应的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对需要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事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信息后及时组织研判、核实,需要预警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后发布,市指挥部发布的二级及以上预警同时向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报告,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海勃湾区做好本地区预警工作。辖区能源供需企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用户;海勃湾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判,在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发生可能性增大时,按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市级能源供应保障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通过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遇紧急情况,区级指挥机构可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信息同步。

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一般为: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能源保供企业。当预警险情出现向社会面扩散的风险,根据能源短缺的种类,影响波及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停供、限供、错峰的时段、范围等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告知,事后补发正式文件。

3.4预警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应对指导,采取措施控制和缓解事态进一步发展,避免事态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能源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隐患。同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发生能源紧缺事件后,受影响的能源供需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向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加强供需形势监测,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能源紧缺事件的类别、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认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先期处置

4.2.1造成能源供应紧缺的事发单位应当第一时间调集本单位检修、抢修队伍和承接检修、运维等职责的有关外围力量,排查供应紧缺原因,抢修故障和受损的生产、供应设备,缩小供应缺口,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全力恢复正常供应。

4.2.2受影响单位应当组织能源停供区域人身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及时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全力解救受困人员,封锁威胁场所;协调有关单位采取临时能源供应措施,或及时启用备用能源供应渠道,全力保障民生用能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别是重要场所、大型公共设施、重要负荷遇电力供应紧缺导致非计划停电时应当及时启用备用电源,并按照有关要求配备和及时启用应急电源,避免引发严重事故。

4.2.3海勃湾区、工业园区、风景区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有关人员、队伍对辖区内的能源供应设施进行排查、检修,消除能源供应隐患,全力恢复能源生产供应稳定运行,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社区及其他组织要立即通过社区通知、网格化管理手段、社区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倡导居民和商户节约用电用气,关闭非必要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引导错峰避峰,减轻能源供应压力,组织因能源中断供应导致受困的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必要时协调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与配送。

4.3响应分级

依据紧张状态的发展趋势、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划分如下:

一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能源供需严重失衡,引发全区系统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严重影响全市经济平稳运行,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威胁。

二级响应:应对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区内能源供应出现较大缺口,引发部分区域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海勃湾区域经济平稳运行造成较大影响,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较大威胁,并较大程度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级响应:应对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需要市指挥部给予指导帮助的较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区级内部能源供应出现一定缺口,引发当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海勃湾区经济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威胁,处置不及时可能引发更严重的能源供应紧缺。

四级响应:应对涉及面较广且有进一步扩散风险,需要市指挥部给予指导帮助的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区行政区域内能源供应出现局部缺口,引发当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事发区经济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影响,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威胁,并较大程度影响所在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需要协调本区外部资源保障供应。

4.4响应启动

区一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指导协助。

区二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区三级、四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由区指挥部工作组指导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保供资源。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节庆、大型活动期间等重要时段的事件,视情况提高响应级别,对高风险、超常规、区人民政府难以应对的极端事件果断提级响应,请求上级支援。

4.5指挥协调

4.5.1组织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能源供应保障具体处置和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对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及时请求市级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应对工作或者提供响应支援。必要时,按程序请自治区或自治区能源保障供应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保障供应应急处置措施。

4.5.2现场指挥。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将向事发地派出现场工作组、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纳入市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到达后,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用于保障供应的应急力量、输运通道、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现场指挥机构应当充分参考专家意见,根据现场实际,开设保障供应队伍集结点、资源和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4.5.3协同联动。能源保障供应企业、用能单位、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能源抢修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4.6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后,负责组织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资源调集、供应秩序维护、储备动用、抢修抢建等处置工作,保障能源供应;采取与能源紧缺事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区级层面响应启动后,针对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开展能源供应保障,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针对不同品类能源的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1):

4.6.1召开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会议,研判供需形势,会商供应保障方案和措施,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能源保障供应调度指令。

4.6.2实施能源产供储运紧急调度,组织协调生产、输运等能源供应保障企业,调集保障资源、开展供输用对接;督促有关能源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调度、满负荷生产,优先保障民生、重点单位、重要场所用能。

4.6.3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开展应急物资和能源储备调用,相关储备管理部门按照调拨指令和有关应急储备调用预案要求,按程序落实能源储备和物资调用保障工作;组织承担煤炭应急产能储备、电力备用负荷、油气储备的有关企业按照保障供应要求弹性向上生产;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动用市应急储备,或协调周边区县支援。

4.6.4紧急情况下,开展按照能源供应可中断用户清单,采取能源供应量压减措施,在极端情况时,直接暂停非必要能源供应,全力保障民生用能。

4.6.5依法采取有关物价干预措施或临时应急供应措施,对能源市场采取检查、监督、调控等稳价措施,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供应秩序;严惩借机哄抢财物、实施破坏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落实有关能源供应保障财政政策,适时启用区财政预备费,为保障供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4.6.6根据能源供需形势,对用能实施合理管控,对非计划停供重要用户采取应急保障供应措施;对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的特定区域的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实施管制。紧急情况下,对相关能源企业、储备单位、运输企业实施产供储销统一调度,有关单位严格依据调度指令贯彻执行。

4.6.7组织抢修队伍对损坏的能源生产和供应设施进行抢修、恢复供应;督促能源供应保障项目加快建设,尽快投产,增加供应能力。

4.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响应启动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信
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内容一般包括:资源紧缺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当用能紧缺情况持续蔓延,向社会民生领域扩散,或直接威胁民生用能时,应当及时通过网络、手机、广播、电视等向全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开展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全社会节约用能宣传,及时报道能源保供成效和先进事迹,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管控,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社会关注热点。

4.8应急响应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的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能源供应紧缺状态的减缓程度,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应急处置措施;当能源供应紧缺局面完全消除后,结束响应,终止应急状态、能源供应转入常态运行。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进行返还,对无法返还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组织恢复正常能源产供储销秩序。

5.2调查评估

对应急处置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在响应结束后,应当查明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原因、发生经过和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对应急处置过程总结评估,对处置应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形成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评估总结报告,报送市级人民政府。

5.3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能源供应企业恢复能源正常供应秩序,修缮遭受破坏的能源供应设施,深入摸排受影响群众救助需求,做好有关救助工作,保障基本生活,制定从临时供应、重点恢复到全面恢复的能源供应恢复重建方案。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能源保障供应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供应保障、应急抢修队伍建设,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充分依靠区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军队相关应急力量参与能源保障供应工作,健全各类应急队伍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形成整体合力。

6.2运输保障

电网企业和油气管网企业负责电力、油气资源的调配运输,煤炭资源供需双方负责组织保障煤炭运输;区人民政府和当地能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协调运力保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交通运输组协调公路、铁路、民航、城市交通等资源,保障能源、物资及时运送。

6.3物资保障

成员单位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针对可能出现供应短缺或影响供应保障的事件进行集中生产调度;能源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应急物资储备和能源预储预置能力建设,强化能源库存监测,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4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手机24小时保持畅通。必要时,由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单位提供支持,保障通信畅通。

6.5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由市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各区适当支持。未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由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衔接

海勃湾区能源局应当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地区能源保障供应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实施;能源生产经营、储备、输运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能源供应保障预案,并与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预案相衔接;各级各类能源保障供应或储备调用预案、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突发事件保障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7.2预案演练

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制定应急保障供应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区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演练。区级能源供应保障预案至少每3年演练一次,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评估与修订

区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处置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宣传与培训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和培训。预案发布后,牵头编制单位应当做好解读工作,区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相关的人员、单位进行培训。

7.5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行动不力、失职失责造成损失,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6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勃湾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7.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成员单位核心职责分工表

2.海勃湾区突发事件各类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

3.海勃湾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响应流程图

4.海勃湾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体系

5.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参考标准

附件一

成员单位核心职责分工表

序号

成员单位

核心职责

1

区委宣传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能源保供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能源保障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能源供应、能源节约等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2

区委网信办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管控工作,防范舆情扩散蔓延,维护网络空间秩序。配合做好媒体报道、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

3

区能源局

承担全海勃湾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监测分析全区能源生产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研判能源供需形势,了解能源需求;统筹指导全区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资源的调配;组织全区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并督促履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能源企业按照工作分工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4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配合市级部门对有关能源市场价格进行监测。

5

区工信和科技局

指导限供工业企业有序进行产能压减、错峰生产等工作;协调落实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所需物资、装备的生产、供应。

6

公安分局

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打击扰乱能源供应市场秩序、哄抬能源价格、盗采、偷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重点保供单位、重要目标安全。

7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勃湾大队、国道大队

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保障能源运送工作。

8

区民政局

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工作衔接,对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9

区财政局

落实自治区和乌海市能源供应保障相关财政政策,为应急行动提供经费支持,负责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10

自然资源分局、文化体育旅游局

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厅开展矿产地储备等相关工作,为能源保供项目、露天煤矿接续开采等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保障。

11

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能源发展规划、能源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2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指导督促城燃企业储气能力建设,满足应急调用。负责对接市住建局在应急保供阶段做好统筹协调供气企业供需对接,保障燃气稳定供应;同时统一调度管控各方租用储罐,统筹支配罐内气源,严格管控保供用气,杜绝保供范围内天然气被挪作其他用途的工作。

13

区公共事业发展中心

管辖区域内(除市级管理区域外)市政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承担城市道路、城市照明、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等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

14

区农牧水务局

负责千里山水库安全运行监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做好必要的用水保障。

15

区商务局

依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备案管理,做好生活必需品、成品油领域供应保障相关工作。

16

区国资委

协调市国资委,加强对接市属能源、交通等国有企业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17

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海勃湾区人民武装部

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能职责指导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能源供应保障中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受灾人员在应急期、过渡期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转移安置,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承担能源供应保障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接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气象预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8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规范和维护煤炭、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组织实施煤炭、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19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车务段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煤炭、油气等应急保供资源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等物资工作。

20

乌海供电公司海勃湾分局、乌海供电公司千里山分局、乌海供电公司滨河分局

在海勃湾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网调度,协调电力供需平衡,及时报告电力运行有关情况;制定电力供应保障方案,优先保障民生、重要负荷电力供应,科学有序安排用电;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电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对非计划停电重要场所、设施采取临时供电保障等工作。

21

煤炭生产和供应企业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合理安排生产接续、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组织生产和设备检修,保障煤源稳定供应;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落实地方可调度煤炭储备制度,产能储备煤矿按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储备产能建设和动用等工作。

22

发电企业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依调度指令调整发电机组出力,保障电力供应,优化机组运行,提高顶峰能力;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应急保障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机机组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燃料、物资的储备等工作。

23

中国石油乌海石化公司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成品油稳定生产,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4

中国石油内蒙古乌海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乌海分公司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成品油资源的组织调配、合理管控和调整供应,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成品油和交通终端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5

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天然气资源的组织调配,优先保障民生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6

有关油气管道企业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所辖油气管道运行调度,组建专业运行保障和抢修队伍,对遭受破坏管道进行抢修恢复等工作。

附件2

海勃湾区突发事件各类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民生优先、有序保障,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组织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一、煤炭供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供需监测,组织煤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开展煤炭供需和库存监测分析,及时研判供应缺口,保障民生用煤需求。

(二)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需求;对于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的重要用户用煤需求,经市指挥部批准,给予协调落实煤源,煤炭价格执行市场化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供需双方和有关单位及时疏通因极端天气、生态和资源要素制约、生产接续等造成的供应堵点;发布煤炭需求信息,实施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督促有关煤炭企业在保证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满产达产,保障煤源稳定;协调公路、铁路运力,确保运输畅通。

(四)对涉及民生和重要用户的用煤需求实施重点调度,强化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协调周边煤源、紧急运送等保障措施;必要时,采取“先征后补”措施,依法征用有关企业的煤炭、运输车辆等物资,保障煤炭供应,被征用物资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或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统筹协调地方可调度煤炭储备、地方应急物资储备,按照有关应急物资调用保障预案及相关程序组织动用和投放;必要时,由市能源局按程序及时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申请启用煤炭产能储备、动用自治区煤炭储备,并组织好应急储备释放工作。

(六)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供应秩序,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犯罪行为,适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煤炭价格稳定。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煤炭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保障市场供应的举措和工作进展情况,消除社会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二、电力供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电力供需监测、组织电力企业开展电力供需预测分析,预判供应缺口;按照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的原则保障用电需求。

(二)调集和征用电力应急装备和物资,搭建临时供电设施,对非计划停电的重要用户实施临时应急供电,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三)优化电网调度和机组管理,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电网潮流,增强顶峰发电能力,充分发挥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的灵活调节作用,确保各类机组应发尽发,保障电力供应。

(四)优化电力电量配置,按照需求侧响应实施细则的流程,组织实施需求侧响应,应对电力供应不足风险。

(五)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按照《乌海市有序用电方案》组织开展有序用电,保障重要负荷用电,限制不合理用电;必要时,有序组织负荷轮停措施;受到严重威胁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负荷拉闸序位表。

(六)发生大面积停电时,立即启动《海勃湾区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并采取措施保障重要负荷用电。

三、成品油供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区内成品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督促油库、加油站加快中转速度,盘活存量资源,对非主干道、边远地区加油站采取限存等措施,增加有效供应。

(二)增加市场投放量,根据成品油供需缺口,协调上游供油企业增加资源配置和运力保障;根据市场紧缺状况,调整经营方案,增加成品油市场紧缺种类的投放。

(三)增加区外成品油配置计划,加大调运力度,中国石油乌海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乌海分公司积极向上级公司申请调整成品油供应流向,积极通过调运等方式扩大区外货源及时投放区内市场。

(四)实行资源集中调度,除乌海市统一调配的成品油资源外,对海勃湾区成品油进行合理管控,确保成品油资源的合理调配,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成品油供应;对非重点保供单位用油、社会车辆和加油站实行压减措施。

(五)适时动用海勃湾成品油储备,保障重点用油供应;必要时,向市、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申请动用自治区成品油储备,保障供应。

(六)依法严厉打击倒买倒卖、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成品油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保障市场供应的举措和工作进展情况,消除社会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八)当发生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时,立即启动《海勃湾区油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用油,尽快恢复成品油正常供应。

四、天然气供应保障措施

(一)当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事件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应对措施,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用气,尽快恢复供应。

(二)启用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应急储备量,优先保障民生、公用、重点用户用气;督促储气企业、加气站加快中转速度,盘活存量资源,对非主干道、边远地区加气站采取限存等措施,增加有效供应。

(三)积极与市能源局和西部天然气管道运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长乌临管线与长蒙管线互联互通管道,保障天然气输入供应。

(四)对区内天然气流通进行合理管控,确保资源合理调配,按照安全高效、压非保民的保障原则,优先保障民生、公用、重点用户用气,压减调峰用户、可中断用户用气。

(五)适时动用各级政府储备气,保障民生用气供应。

(六)依法严厉打击倒买倒卖、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燃气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保障市场供应的举措和工作进展情况,消除社会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附件3

图片


附件4:

图片2

附件5:

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参考标准

预警指 标

预警参考标准

天然气、成品油

1. 一级预警(红色):天然气、成品油销售乌海市属地供应企业公司可供应资源量减少达到当月销售计划的30%以上,或在极端天气情况下民生用气需求量、社会成品油需求量增加60%以上,即将触发减限供应事件发生。

2. 二级预警(橙色):天然气、成品油销售内蒙古区域公司可供应资源量减少达到当月销售计划的20%以上,或在极端天气情况下民生用气需求量、社会成品油需求量增加40%以上,可能触发减限供应事件发生。

3. 三级预警(黄色):天然气、成品油销售内蒙古区域公司可供应资源量减少达到当月销售计划的20%以上,或在极端天气情况下民生用气需求量、社会成品油需求量增加20%以上。

4. 四级预警(蓝色):因极寒天气、管道及油气田故障等极端情况,可能引发的资源供应风险,后续将难以充分满足需求量(如:合同量加额外气量)稳定供应,并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基本需求量(如:合同气量)。

以上标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电煤

1. 一级预警(红色):区内统调电厂存在电煤库存3天以下情况,用煤异常紧张,主力发电机组面临非计划停机,可能造成电网大面积限电,从而对经济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2. 二级预警(橙色):区内统调电厂存在电煤库存5天以下—3天以上情况,用煤紧张,可能引起主力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机,造成电力供应紧张。

3. 三级预警(黄色):区内统调电厂存在电煤库存10天以下—5天以上情况,用煤较为紧张。

4.四级预警(蓝色):区内统调电厂存在电煤库存15天以下—10天以上情况,用煤相对紧张。以上标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电力

一级预警(红色):乌海电网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的20%以上。

二级预警(橙色):乌海电网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的10%以上—20%以下。

三级预警(黄色):乌海电网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的5%以上—10%以下。

4.四级预警(蓝色):乌海电网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的5%以下。以上标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注:此标准可由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经验和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准确地反映能源供应紧迫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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