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302011557728L/2026-00018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9-03 公文时效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勃湾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0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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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乌海市海勃湾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更新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

海勃湾区委保密机要局、海勃湾区档案局(挂牌于区委办公室)、海勃湾区宗教事务局(挂牌于区委统战部)、海勃湾区千里山镇人民政府、海勃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勃湾区教育局、海勃湾区工信和科技局、海勃湾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海勃湾区民政局、海勃湾区司法局、海勃湾区财政局、海勃湾区审计局、海勃湾区统计局、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海勃湾区商务局、海勃湾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海勃湾区能源局、海勃湾区医疗保障局、海勃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税务局、海勃湾区消防救援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

乌海市海勃湾区烟草专卖局、乌海市海勃湾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受委托的主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应当对受委托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对该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今后,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凡因机构调整、职

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而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调整,经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均不再执行。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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